2月1日,中國《海警法》正式實施。作為一部國內法律,《海警法》卻引起一些西方乃至周邊國家媒體的密切關注和強烈反應。有人質疑中國海警管轄海域籠統模糊,在南海不可避免涉及一些他國也提出主張的海域,聲稱中國在上述主張重疊的海域執法違反國際法,是典型的“脅迫”行為。至於使用武力,更被説成是罪莫大焉。這些論調有很強的欺騙性和迷惑性,我們有必要就法論法,釐清是非本末。
在論法之前,先要梳理一下“主張重疊海域”的由來。對中國而言,中方基於南海諸島主權,在南海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海洋區域,同時擁有歷史性權利。上世紀70年代,隨着海洋法制度的快速發展,部分南海沿岸國也開始在南海主張海洋權益,與中方形成主張重疊海域。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沿海國對不同海域擁有相應的管轄和執法權,但對海域執法權的潛在衝突,僅原則規定行使權利需顧及其他國家權利。
為此,各國往往在國內法中籠統規定執法海域範圍。拿南海沿岸國舉例,越南《海警法》規定“越南海警在越南管轄海域開展執法活動”。菲律賓《海警法》亦使用“管轄海域”概括執法範圍。中國《海警法》將執法海域籠統表述為管轄海域並不稀奇,完全符合國際法和國際一般實踐。有關國家和媒體拿這一點來抹黑中國,完全是“雙重標準”。
還有人説,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除非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進行自衞。中國《海警法》有關武力使用的規定不能針對南海海域的外方船隻和人員。這種説法明顯是在偷換概念。執法中的武力使用,與《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的“武力”性質不同,實質上是沿海國依據國內法的海上警察行為,當然不適用國際關係中的禁止使用武力規則。
其實稍微做點研究就會發現,執法中的武力使用早已被國際法和國際實踐所確認。
例如,《執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羣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羣的規定的協定》第22條規定,“使用武力不得超過根據情況為必要的限度”,明確了特定情形下武力執法的必要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其他國際條約與文件也有類似規定。上述部分文件還就武力使用情形和程序作出限制,明確在海上執法受阻、執法人員安全受到威脅、打擊海上暴力犯罪等情形下,在遵循特定程序且不超出必要限度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這一精神也體現在相關國際判例中。在英國和美國“孤獨號”案、西班牙和加拿大“漁業管轄權”案等案件中,法庭同樣支持依據國內法的武力使用,重申這種武力使用要遵循剋制、必要和比例原則。
國家實踐方面,多數沿海國通過立法授權海上執法力量使用武力。馬來西亞、韓國、美國等國家就是這麼做的。越南《海警法》更是明確,在嚴重威脅生命安全等情況下可以開火。中國《海警法》在授權武力執法的同時,在操作層面還就不同武器的使用作出細化規定,增強了執法的可預見性。這部法律同時還設置了執法公開、執法過程記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強化對武力使用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事實上,中方一直都是這麼做的。長久以來,從未聽説中國海上執法力量對正常作業的外國漁民採取過什麼行動,更沒聽説採取危及外國漁民生命的措施。從大局出發,站在正義一邊的中國海上執法力量始終保持着最大剋制。
身正不怕影子斜。相信有了《海警法》,中國海上執法活動會更加科學規範。有關周邊國家應以此為契機,與中國相向而行、通力合作,維護好南海海域的執法秩序,確保地區局勢安寧、祥和。(作者是國際問題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