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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怎麼罰?律師提醒: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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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主持 陳宏光

本期嘉賓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虛假訴訟敗壞社會風氣、妨礙公平競爭、損害司法權威、阻礙法治建設,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近年來,我國規制虛假訴訟的法律日益完善,虛假訴訟面臨輕則罰款拘留重則判刑的嚴厲後果。

輕則罰款或拘留

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和曉科:所謂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一般來説,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需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當事雙方並非真實存在需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的情況,而是希望通過訴訟達到虛假的、非法的目的。

這顯然有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對於虛假訴訟,《民事訴訟法》明確作出了規制。

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則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這種情況下罰款的數額和拘留的時間和方式,《民事訴訟法》也作出了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重則涉嫌虛假訴訟罪

針對民事訴訟領域的虛假訴訟情況,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了虛假訴訟罪。

潘軼:針對民事訴訟領域的虛假訴訟情況,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了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而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及其認定、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與其他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比如,該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還可能涉嫌詐騙罪

如果虛假訴訟行為同時涉嫌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那麼“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的後果就是被認定為詐騙罪。

李曉茂: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後,對於大多數情節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為,都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可能涉嫌的罪名不只虛假訴訟罪這一個,有些情況下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詐騙罪。

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的最重處罰是七年有期徒刑,而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虛假訴訟行為同時涉嫌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那麼“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的後果就是被認定為詐騙罪。

實踐中,“套路貸”往往牽連實施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甚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從欺騙、引誘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繼而通過偽造證據等手段壘高、虛增債務,最後藉助民事訴訟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虛高債務,以達到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目的。其中,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是“套路貸”詐騙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簡單地割裂予以單獨評價,一般應當擇一重罪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鏈炮製8宗虛假訴訟案件 法院處以每案5萬罰款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8宗虛假民間借貸糾紛案,認定案件原告的訴求不成立,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並決定對原告處以每案5萬元的罰款。原告分別對一審判決、罰款決定提出上訴、申請複議,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維持原罰款決定。

原告張某林向龍崗區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及銀行流水等基本債權憑證。原告只起訴債務人高某良,未起訴有償還能力的擔保人。原告聲稱在龍崗區法院另外起訴有7宗類似案件,包括本案共8名被告,標的總金額1700萬元。休庭後,法官迅速對關聯案件展開查詢和分析,經與另外7個案件的承辦法官深入討論,決定將8宗案件合併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在此之前,案外人張世某受幾名親戚委託代為處理他們在該公司的1700萬元投資款,張世某便去找該公司經營者王某要求還錢。經過一番協商,王某將其對案外人温某的債權轉讓給張世某,張世某則安排其司機李某作為債權受讓人,温某也安排其員工高某良等8人作為債務人。各方簽訂了兩份《債權轉讓協議書》,載明由債務人(即高某良等上文所述案件中的八名被告)直接向債權受讓人即李某償還債務,所涉金額共計1700萬元。為了與上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脱開關係,張世某等人經過策劃,試圖以“乾乾淨淨的純粹的民事糾紛”追回損失,於是又安排張某林根據《債權轉讓協議書》分別與高某良等8人簽署了借款合同,借款總金額1700萬元。張世某又安排張某林與李某等親屬朋友或單位通過各自的賬户以數百萬元資金“轉出-回收”的方式,完成了張某林向高某良等8人出借共1700萬元本金的銀行流水,以閉環轉賬的方式將上述款項的債權人由李某變更為張某林。庭審中,高某良等8名被告一致辯稱,上述款項到賬後隨即轉回了指定賬户,張世某當庭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龍崗區法院將被告提交的證據和法院調取的以上證據送達原告,並二次排期開庭,原告此時卻聲稱將另行主張權利,並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合議庭經過評議,以本案涉嫌虛假訴訟,裁定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第二次庭審後,合議庭認定本案為虛假訴訟,遂書面報告向刑事審判庭徵詢意見。考慮到原告背後的實際操作人及其親屬等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受害人,其製造本案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追回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經濟損失,可能涉及多人共同參與虛假訴訟,建議合議庭對相關人員追究虛假訴訟責任。

合議庭根據案件事實,判決駁回張某林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不作為犯罪線索移送處理,對原告張某林予以每案5萬元的罰款。案件宣判後,原告張某林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時對罰款決定提出複議申請。深圳中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張某林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決定維持龍崗區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

整理 | 陳宏光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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