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散播謠言、無視禁令、衝卡……這些人被依法處理

「以案釋法」散播謠言、無視禁令、衝卡……這些人被依法處理

連日來,全市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輔警聞令而動、擔當作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項工作,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但與此同時,個別人員置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於不顧,散播謠言、無視禁令、衝卡等不法行為,嚴重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

案例一

3月14日12時20分許,張店某小區居民崔某某(男,33歲,聊城人),在防疫期間與防疫人員和小區保安發生爭執,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張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崔某某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3月14日13時許,張店某小區的紀某某(女,35歲,淄川人),在防疫期間,將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發佈至微信羣,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其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已被張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已被張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3月14日13時許,張店某小區的閆某(女,40歲,本地人),在防疫期間,將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發佈至微信羣,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其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已被張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3月14日15時許,張店某小區的呂某和韓某在明知小區被隔離封控的情況下,違反張店區疫情防控規定,擅自離開小區,後呂某通過翻越圍擋的方式擅自進入健康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予以呂某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依法予以韓某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3月15日,沂源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接到轄區某小區疫情臨時防控點工作人員報警稱:有羣眾拒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闖卡離開。

接到報警後,城區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開展調查。據工作人員稱:按照上級要求小區實行疫情防控管理,嚴格控制人員隨意進出。並且當天沂源縣集中進行核酸檢測,因此工作人員要求小區居民按規定,先在本小區內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後再憑有效證件出入小區。

該羣眾未按照相關通告要求進行核酸檢測,並欲擅自闖卡外出。工作人員發現後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解釋勸阻,但其拒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並且強行闖卡。瞭解到情況後,民警立即調取附近監控查看並向周圍羣眾調查瞭解,確定情況屬實後,立即依法將相關人員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該羣眾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沂源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且對其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

案例六

3月15日11時30分許,王某(男,69歲,高青縣田鎮街道人)以外出接飲用水為由,不顧村幹部勸阻,騎電動三輪車闖卡外出,行至路上被執勤人員攔下,仍不聽規勸且口説髒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高青縣公安局縣城派出所依法對王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3月15日13時許,李某(男,50歲,高青縣木李鎮人)一直在濱州市區務工,明知疫情防控要求的情況下,打出租車離開濱州,在濱州與高青交界處下車,徒步行至居住小區翻牆進入,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高青縣公安局木李派出所依法對李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李某已經被居家隔離。

案例八

3月15日23時許,孫某(男,高青縣人)、李某(男,高青縣人)、楊某(男,高青縣人)三人因疫情期間煩悶,逃避村居封控,隨意串村,在行至某疫情勸返點時,孫某沒有下車登記,騎電動車將電子升降杆撞彎後逃離現場,造成財物損失。李某、楊某未參與闖杆過程,主動向勸返點説明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高青縣公安局依法對孫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並對楊某、李某作出行政警告處罰。

警方提醒

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安全和健康負責。對於違反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來源: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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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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