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華僑及外籍華人如何辦理在華遺產的繼承手續?
華僑及外籍華人可以繼承其在中國境內的合法遺產,在申請繼承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係。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館或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籍華人在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
(2)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一同)親自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若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則為其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3)項;
(4)遺產繼承人需要證明的主要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遺產繼承人也可以在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5)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華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以委託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親屬代為辦理,沒有親友的,可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辦理。在委託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託書;
(6)委託書的內容應寫明受託人的姓名、住址、權限。委託書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的認證才能生效;
(7)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312. 在國內辦理繼承問題需要哪些程序?
一般來講,繼承開始後,如繼承人之間通過協商就能解決好繼承問題的,動產按協商好的財產份額,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即可。如果動產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取或者遺產是不動產的,就需要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書或者繼承權證明書,以便辦理提取手續或者更名過户手續。如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解決或者繼承權受到侵犯的,就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理。侵犯繼承權的訴訟,由侵權行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提起繼承權訴訟,要注意法定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13.如何到公證機關辦理到國外繼承財產的公證手續?
到國外辦理繼承財產手續,公證是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料。申請人首先應備齊有關證明(包括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組織開具的證明,海外被繼承人的財產證明,死亡證明等)、相關資料(包括被繼承財產的資料,被繼承人的生前身份,遺囑等)和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件、書面申請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有關公證手續。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1)親屬關係公證書,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公證(如父子關係、母子關係、夫妻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等);(2)死亡公證書,即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公證;(3)繼承公證書;(4)遺囑公證書;(5)身份公證書等文書。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認證。
314. 中國公民無法親自前往繼承國外遺產時,如何辦理?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託收遺產申請書和託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需要哪些公證書、證明書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文件辦好後,要譯成遺產所在國文字並需經遺產所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複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
315. 涉外繼承適用的法律有何規定?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