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車,ofo,退我押金!”
截至目前,消費者通過ofo企業官網、公眾號、APP端、線下辦公室都已經無法正常聯繫。
不久前,為了找“小黃車”討個説法,今年21歲的清華大學學生小孫和小黃車運營企業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打了場官司”,結果......
2017年6月10日,小孫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交了押金99元。
2019年,小孫在“ofo”APP申請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賬。
2020年5月,小孫再次登錄“ofo共享單車”APP時,注意到APP的“註冊/登錄”界面以黃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務協議》格式合同的入口,並用小字提及“爭議解決條款”,無需進行任何勾選或點擊即可登錄。
《協議》標明更新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其中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小孫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小黃車運營公司辯稱仲裁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
小孫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理由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而普通消費者根本注意不到協議中的上述爭議解決內容。
不久前,小孫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法院確認小黃車仲裁協議無效。
拜克洛克公司辯稱,仲裁條款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小孫認為申請仲裁最低費用6100元,小黃車約定只用仲裁解決爭議實質性阻卻消費者維權。
“消費者提交押金一般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賃單車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並處理案件的最低費用為6100元,糾紛解決成本與案件標的額相比過高,會實質性阻卻消費者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小孫在起訴狀中這樣寫道。
法院裁定駁回小孫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小孫負擔。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小孫是自主自願選擇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針對小孫對拜克洛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未能就該仲裁條款進行顯著提示的主張,法院認為,訴訟與仲裁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優劣。與訴訟方式相比,仲裁解決糾紛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終局的特點,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最終仲裁費用的分擔,也有權要求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因此,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合同各方主體均是平等的,不能認為是對一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排除。而小孫提出仲裁費用明顯高於訴訟費用及維權成本高於商品本身價值的問題,並非約定仲裁管轄所導致的結果。
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小孫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小孫負擔。
至此,小孫不僅沒退回押金,還“倒賠”了400元。
消費維權專家邱寶昌律師指出,經營者通過提高爭議解決成本來阻礙消費者維權現象在電商行業有蔓延趨勢。
“通過格式合同把爭議解決方式限定為申請費用高昂的仲裁,這是經營者通過提高爭議解決成本來阻礙消費者維權的典型的手法,目前這種現象在電商行業有蔓延的趨勢。此外,一些電商企業在用户協議中用格式條款的方式,將管轄法院約定為企業所在地的法院,同樣提高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這些行為都屬於程序上公平,而實體上不公平。”
8月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分析道。
“跟去年狀告上海迪士尼一樣,面對消費維權老大難問題,這次站出來維權的又是一位大學生,我們應該為他們點贊。消費維權需要更多的人來參與,需要輿論更多的關注和支持,只有這樣,經營者才不敢肆意侵犯消費者權益,消費環境才能越來越好。”邱寶昌説。
8月4日下午,《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登錄小黃車APP申請退押金,結果顯示有1660萬餘人在排隊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