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偉
據長春市林業和園林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長春接連發生多起自然災害,園林樹木不同程度受損。園林管理部門為樹木購買了長春市城區公共綠地樹木公眾責任險。該險種既針對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樹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也針對因自然因素導致的樹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大樹保險屬於公共責任險的一部分,公共綠化樹是特定對象,施工過程或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則是理賠的範疇。有了大樹保險兜底,一方面權利受損者有了明確的理賠渠道,以及可期的前景和出路;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公司的賠償也減輕了公共管理部門的責任壓力,為預防風險和隱患加了一道防護閥。
大樹保險主要是應對意外情況。2005年南京玄武區花費近萬元,為全區100多條街巷的行道樹投了200萬元保險,單筆事故的最高額度為20萬元,其中15萬元針對人身意外,5萬元針對財產損失。這在全國屬於首舉,之後其他地方紛紛跟進,如武漢在給樹木購買了保險後,理賠額度為累計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2億元,若樹木導致人員傷亡,個人最高可獲賠50萬元。由於此類公共責任險的範圍越來越廣,市場空間也越來越大,投保的成本也隨之不斷下降。
實踐證明,為大樹買保險具有多重積極意義,真正實現了“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共治原則。保險公司開闢了新的市場空間,增加了營業收入;公共管理部門有了保險的加持,等於分擔了自身無所不包的公共責任,尤其是意外風險的發生,往往讓管理機構防不勝防,也難以有明確的解決路徑;有了保險的防護,也就意味着給公共管理的風險提供了明確的保障,從而避免因大量民事糾紛的發生,陷入欲罷不能的境地。
通過投公共責任險來分擔壓力和化解風險,也是國外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尤其是近年來,極端天氣處於高發態勢,因樹木倒塌而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有了保險作為第一道關口,雖然公共責任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來承擔,但是可以由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來善後,既為解決問題找到了出路,也更好地提供了調處效率。
也有人擔心有了保險的防護之後,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理上就會粗心大意,反倒會埋下更多的風險。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理賠時會釐清主次關係,只對意外事件進行賠償,因職能部門管理不善或履職不力造成損失則會拒賠。這就意味着,公共管理部門也會受到保險公司的監督和約束,認真加強日常的防護和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意外的發生,有了保險公司和公共管理部門的雙重分擔,則公共責任的風險和隱患都會得到更好的控制。
現代社會也是“風險社會”,控制和減少風險既是一種治理要求,也是公共服務人性化的需要,並最終落腳於細節上。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以提高管理的效率,並由此強化公共管理的責任,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給易摔倒的老人投保“摔倒險”,能夠減少倒地訛詐事件的發生,其他如醫療事故險、安全責任險和侵權責任險,都有大體相同的邏輯和機理。有了這些越來越多的保險作為保障,履行公共責任將更加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有了商業保險的介入和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將會持續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