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匯罰〔2020〕11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江支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錯報國際收支統計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的規定,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給予警告,處罰款4萬元人民幣。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江支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601988.SH)旗下支行。1912年2月,中國銀行正式成立。1994年,中國銀行改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2004年8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掛牌成立。2006年6月、7月,中國銀行先後在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成為國內首家“A+H”發行上市的中國商業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2號)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佈國際收支狀況。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42號)第十條規定: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户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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