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0日,深交所發佈通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共16章459 條。此次修訂為進一步明晰監管對象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採用《信披辦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並進一步拓展範圍,由股東拓展到存託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
修訂要點:
➤為明確違規買入股份表決權限制安排,新增規定股東違規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 36 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實新證券法,新增獨立董事、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股東征集投票權、提案權的規範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披露要求。
➤為防範資金佔用等惡性違規行為發生,嚴格落實證監會監管要求,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向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 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 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為落實新證券法對於中介機構資質相關規定的調整,明確保薦人應當為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和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其他中介機構需符合新證券法的規定。
➤將自行召集股東在不晚於股東大會通知發出至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向結算公司“申請鎖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修改為 “承諾該期間不減持其所持該上市公司股份”。
➤為規範治理亂象,在股東大會出現異常情況相關規範基礎上,新增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期間出現異常情況的披露要求,並明確董事會應肩負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職責。
➤針對自願或者因業績提前泄露等原因披露業績快報的情形,取消差異幅度達到 20%以上強制公開致歉的要求,相應地,明確要求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
➤為加快上市公司低風險事項的審議流程,降低其聘請中介機構成本,新增“獲得債務減免等不涉及對價支付”“價格公允的其他情形”等可免於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情形;新增“與關 聯人同比例現金增資”等可免於審計或評估的情形。
全文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__(徵求意見稿)》修訂説明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