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期貨5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內控及風險管理存缺陷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3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融期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1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華融期貨存在“三會”運作不規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未有效全覆蓋、印章及居間業務等內部管控不足、有的崗位職責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與子公司場地、人員未嚴格分開等問題,反映出華融期貨公司治理不完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華融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華融期貨應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強化合規意識,規範運作。此外,海南證監局要求華融期貨應當於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整改報告。
官網顯示,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前身為1993年9月22日成立的海南昌潔期貨經紀有限公司,1997年3月13日更名為海南星海期貨經紀有限公司,2010年8月16日,華融證券通過股權受讓獲得海南星海期貨經紀有限公司80%的股權,先後進行了兩次增資,目前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2億元,其中,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2.5%,海口星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7.5%。
華融期貨母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華融”)的前身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1999年11月1日。2012年9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0日,中國華融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華融期貨按照中國華融一級子公司管理,設有廣東分公司(佛山)和瀋陽、鄭州、上海營業部4個分支機構。2015年2月,正式取得期貨資管業務牌照,2016年7月18日,設立融鯤(上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開展期貨經紀、資產管理、風險管理三大業務。
相關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
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户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1號
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三會”運作不規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未有效全覆蓋、印章及居間業務等內部管控不足、有的崗位職責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與子公司場地、人員未嚴格分開等問題,反映出你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強化合規意識,規範運作。你公司應當於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