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鈺集團證券索賠最新進展 訴訟時效僅剩半年 入選“示範案例”

記者 費國海

投資者針對A股上市公司融鈺集團(002622)的民事證券維權僅剩最後半年的時間了。《投資快報》記者從維權律師處獲悉,該案件此前已經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並已經被選為“示範案例”。事實上,針對該公司索賠的訴訟時效將在12月底截止,留給股民的時間僅剩最後半年。

“假央企”門引發的一紙罰單

時間回朔至2018年8月11日,融鈺集團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風險提示公告》(吉調查字2018016號)。數月後的2018年12月29日,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出爐,融鈺集團再次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監管機構查明, 2018年7月11日,融鈺集團發佈《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披露“《戰略合作協議》簽署之日起的6至12個月期限內,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向融鈺集團投資入股”、“雙方建立資本紐帶,打造央民創新合作平台”、“融鈺集團為國務院國資委下屬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格供應商”。上述《公告》沒有披露中核國財的產權及控制關係情況,也沒有披露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之間的關係,在未明確中核國財是否為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的情況下,披露融鈺集團與中核國財的合作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後,引發媒體質疑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2018年7月31日,融鈺集團發佈公告披露中核國財的控股股東是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上述三家公司互為全資控股,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間不存在產權及控制關係。

監管機構認定,融鈺集團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與事實存在較大差異,具有較大的誤導性,足以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誤導。監管機構責令融鈺集團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股民維權入選“示範案例”

融鈺集團充滿誤導性的“謊言”被戳穿,也讓公司股價大受傷害。2018年7月12日,融鈺集團發佈《公告》後股價大漲9.93%,當日收盤價為4.23元/股。而8月6日融鈺集團宣佈中止戰略合作,當日股價又大跌5.51%。在公佈證監會調查通知後,公司股價在8月13日再次下跌9.92%。一個多月時間裏,融鈺集團的股價下跌幅度已逾30%。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隨着一紙罰單落地,相關受損股民向融鈺集團發起證券索賠之訴。

2020年8月24日下午,長春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投資者高某與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據悉,這是首個進入到開庭審理程序的索賠案,該案已被長春中院選為示範案例。

這些股民需把握最後半年時間

事實上,隨着時間的推移,股民向融鈺集團發起證券索賠的時效也在慢慢縮短。維權律師表示,綜合目前情況,初步判斷,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間買入融鈺集團股票(002622),並且在2018年7月31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者可發起索賠。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民需要在2021年12月29日前,前往法院索賠,如果算上準備相關材料的時間,訴訟時效已經不足半年。

公開資料顯示,5月17日晚間,融鈺集團發佈公告稱,為改善公司經營狀況,佈局大健康領域,打造醫療服務新板塊,增強持續盈利能力,公司擬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德倫醫療51%至70%股權(尚未最終確定股權比例)。公告發布後,融鈺集團受資本市場關注程度大幅度上升,市值也水漲船高。業內人士表示,公司收穫利好消息,對股民索賠也是一件有益無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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