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人體幹細胞,合同是否有效
【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幹細胞買賣 社會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合同無效
●概述
幹細胞又被稱為“種子細胞”,具有自我更新、無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潛能等特點,具有一定的臨牀研究和應用價值。近年來,一些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等機構以幹細胞具有美容抗衰、治癒疾病等功效為噱頭,在未經臨牀研究和審批的情況下買賣、回輸幹細胞,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經濟糾紛。
●案例
經朋友介紹,露露與榮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識。露露被告知,回輸幹細胞不僅可以美容,還具有延緩衰老等功效。
2018年4月5日,露露與郝先生約定,一次性訂購30份“人胎盤來源的幹細胞”,每份價格3.5萬元。露露當天即轉賬半數預付款52.5萬元。起初,榮麗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幹細胞。此後,露露聯繫郝先生卻一直未得到回覆。露露着急了,要求郝先生退款。但郝先生留言不回、語音不接。於是,露露將榮麗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幹細胞買賣合同、榮麗公司如數返還剩餘預付款。該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涉案合同無效,不發生法律約束力,榮麗公司應返還剩餘預付款39.75萬元。
●法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143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第1007條)
●專家説法
何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幹細胞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目前,除已有成熟技術規範的造血幹細胞治療血液系統疾病外,其他幹細胞治療尚未進入臨牀應用,安全性、有效性均存在不確定性。
我國《幹細胞臨牀研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開展幹細胞臨牀研究的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相關費用,不得發佈或變相發佈幹細胞臨牀研究廣告。《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臍帶血採供活動;未取得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業務。
幹細胞為一些重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療思路與方法,但是,幹細胞從臨牀研究到轉化應用有着嚴格的立項、備案與申報、註冊等程序和資質要求。從現行規章制度看,從人體提取的幹細胞不得直接作為交易標的物。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的5類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前,我國僅在行政規章層面對幹細胞作出相關規定,而無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適用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決該買賣行為無效。
醫療技術的進步和有序發展、幹細胞應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藥品市場的管理秩序、公眾用藥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相關規定,因幹細胞臨牀研究需要而製備的幹細胞製劑,也要遵循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批准後,方可進入臨牀應用。如果在未獲幹細胞臨牀研究備案或藥物試驗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公開銷售幹細胞給他人,將遊離於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之外,不但增加了對幹細胞臨牀研究和藥品試驗的管控風險,妨害公眾用藥安全,而且嚴重違背倫理規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將製備的幹細胞出售給他人直接用於人體回輸,該行為在違反《幹細胞臨牀研究管理辦法》(試行)關於禁止幹細胞直接進入臨牀應用規定的同時,破壞國家醫療監管秩序,影響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危及不特定個體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榮麗公司與露露之間簽訂的幹細胞買賣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將生效實施。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可以説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升級版”。民法典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由此觀之,民法典對細胞買賣亦持鮮明的否定立場。若訂立此類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光明日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16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