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户端評論員 張英
為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感,很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會作出“假一賠五”、“假一賠十”甚至“假一賠百”的承諾。但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和經營者往往會對“假一賠X”的條款產生爭議。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指出,經營者在店鋪中標註“假一賠X”是一種單方承諾行為,買賣合同成立後,連同合同其他條款對經營者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為“假”商品時,經營者應當履行對消費者進行X倍賠償的合同義務。(7月12日《法制日報》)
“假一賠X”的承諾原本應該是商家對自己商品的一種自信,以及對消費者的一種質量保證。因此從消費者的理解角度來看,沒有足夠的自信,是不會作出這樣的承諾的。作為消費者,很多人當然首先選擇能夠保證“假一賠X”的商家所售的商品,因為這意味着這樣的商家相對有着更好的商業信譽,畢竟賠償數倍的商品既是一種成本損耗,也對自身的信譽是一種打擊。
但是,如果“假一賠X”成了兜售貨不對板的商品的“障眼法”,或是被商家進行另類解讀,那顯然就有違商業道德,也違反了相關法律和規定。曾經網絡上有一個很搞笑的段子,一位商家承諾“假一賠五”,結果消費者收到購買的商品時發現包裹中共寄來了六件商品,真正的“假一賠五”。搞笑歸搞笑,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有的消費者一旦買到了與商家承諾不符的商品時,常常面臨着維權極其困難的狀況。要麼與商家交涉無果最後因為懶得費時間追究而自認倒黴、就此作罷,要麼陷入長時間的維權糾紛,耗時耗力還收效甚微。
另外,一些商家認為“假”只是特指假冒商品,只要自己售出的是正品,那麼便沒有問題,而對商品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的宣傳即便與實情不符,也不在賠償範圍內。因此一旦消費者買到了與宣傳不符的商品而討要説法時,商家都會拒絕賠償。實際上這是一種認知錯誤,或者説一些商家故意而為的“耍賴”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比如,你如果售賣水杯,宣傳中寫的是容量200毫升,但實際上只有190毫升,那麼也是應該要賠償給消費者的,因為這“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目的實現的行為”。
所以,從法律層面釐清“假”的概念,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促使商家在經營中恪守商業道德、遵守法律規定的必要之舉。既然你為自己所銷售的商品打包票,那麼就要承擔貨不對板的後果,遇到較真的消費者,即便是正品但商品與宣傳之間存在誤差,也必須按承諾賠償,這本身就是“商道”的真正內涵。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這一解釋與對相關案件的宣判,實際上就是在法律的立場上認定並重申商家必須言而有信,也是讓進行不實宣傳的商家付出經濟代價,以提高其違約成本。同時也給後來者提了個醒:宣傳推廣勿言過其實、勿玩文字遊戲。
“假一賠X”不是酷炫的文字遊戲,它應該是質量有保證的底氣,如果商家的商品質量確實沒話説,相信也無需這樣的口號來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