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桀朝關龍逢一案。夏朝末代皇帝桀是個昏暴君主。史稱:“桀為酒池,可以運舟,糟丘足以望十里,而牛飲者三千人。”關龍逢進諫曰:“為人君身行禮儀,愛民節財,故國安而身壽也。今君用財若無盡,殺人若恐弗勝,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誅必至矣。君其革之!”立而不去朝。桀囚而殺之。
漢代的楊惲案。《漢書》上説,司馬遷的外孫楊惲因《報孫會宗書》令“宣帝見而惡之”,被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判處腰斬。《報孫會宗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其詩曰,田彼南山,蕪穢不治,種一頃田,落而為萁。”在後來的《後漢書》中張晏為《報孫會宗書》作的注曰:“山高在陽,人君之象也;污穢不治,朝廷荒亂也;言豆者真直之物,零落在野,喻己見放棄也。萁曲而不直,言朝臣皆諂諛也。”
魏晉南北朝之“國史之獄”。在中國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北魏大臣崔浩因主持編纂的國史直書了北魏統治者拓跋氏祖先羞恥屈辱的歷史,被北魏世祖下令族誅,同時株連被殺的還有崔浩姻親范陽盧氏、太原郭氏和河東柳氏等北方大族,史稱“國史之獄”。
北宋蘇軾“烏台詩案”。北宋神宗年間(1068-1077)重用王安石變法,變法失利後,又在元豐年間(1078-1085)從事改制。蘇軾反對新法,並在自己的詩文中表露了對新政的不滿。御史中丞李定、舒亶、何正臣等人摘取蘇軾《湖州謝上表》中語句和此前所作詩句,以謗訕新政的罪名逮捕了蘇軾。所謂“烏台”,即御史台,因此此案稱為“烏台詩案”。此案件先由監察御史告發,後在御史台獄受審。在神宗的默許下,蘇軾被抓進烏台,一關就是4個月,每日要交代他以前寫的詩的由來和詞句中典故的出處。由於宋朝有不殺士大夫的慣例,所以蘇軾免於一死,但被貶黃州。
金朝翰林學士張鈞案。翰林學士張鈞是金國有史可查的第一個文字獄受害者,因為一場天災為金熙宗起草“深自貶損”的詔書,被蕭肄誣陷而被劈開嘴巴。《金史·佞幸列傳》載:皇統九年四月壬申夜,大風雨,雷電震壞寢殿鴟尾,有火自外入,燒內寢幃幔。帝徙別殿避之,欲下詔罪己。翰林學士張鈞視草。鈞意欲奉答天戒,當深自貶損,其文有曰:“惟德弗類,上幹天威”及“顧茲寡昧眇予小子”等語。肄譯奏曰:“弗類是大無道,寡者孤獨無親,昧則於人事弗曉,眇則目無所見,小子嬰孩之稱,此漢人託文字以詈主上也。” 帝大怒,命衞士拽(張)鈞下殿,榜之數百,不死。以手劍剺其口而醢之。
明代朱元璋的文化專制。明文字獄始見於洪武七年(1374)。時蘇州知府魏觀將新府衙建於張士誠宮殿舊址,高啓作《上梁文》中又有“龍蟠虎踞”四字,因此觸犯明太祖朱元璋忌諱而被殺。洪武十七年以後,又先後發生多起因上賀表、謝箋引起的文字獄。據載因當時勳臣不滿於朱元璋重文輕武,遂進讒言“文人善譏訕”,朱元璋從此對天下章奏動生疑忌。洪武二十九年禮部頒行謝表式後,才不再發生以賀表、謝箋獲罪之事。但洪武三十年南北榜案中,考官因所進試卷中有“一氣交而萬物成”及“至尊者君,至卑者臣”,被認為譏諷朝廷,有兇惡字而獲罪。明初文字獄貫穿洪武一朝,是明太祖朱元璋為推行文化專制統治所採取的極端手段,併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效法。
清代《南山集》案。翰林院編修戴名世對清廷隨意篡改明朝歷史甚感憤慨,他通過訪問明朝遺老和參考文字資料寫了一本記錄明末歷史的《南山集》。康熙五十年(1711年),書印出十年後被人告發,因為書中用南明年號並涉及多爾袞不軌之事,康熙帝十分震怒,下旨將戴名世凌遲處死,戴氏家族凡男子十六歲以上者立斬,女子及十五歲以下男子,發給滿清功臣家做奴僕。同鄉方孝標曾提供參考資料《黔貴記事》,也和戴名世同樣治罪;戴氏同族人有職銜者,一律革去;給《南山集》作序的汪灝、方苞、王源等處斬刑;給《南山集》捐款刊印出版的方正玉、尤雲鶚等人及其妻、子,發寧古塔充軍。由《南山集》受到牽連的有300多人,後來康熙帝故作慈悲,改戴名世凌遲為斬刑,本來應處斬刑之人如戴家、方家都流放黑龍江,方孝標已死,但仍被髮棺戮屍。
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七大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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