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提供建築服務一般跨區域遍佈各地,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施工項目的,項目部是否需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税?已預繳的税款如何申報?讓申税小微帶你瞭解一下~~
一、建築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税如何執行?
1、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税,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
2、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彙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税。
3、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彙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税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税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税後,再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税款。
4、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彙算清繳。
二、發生外出經營預繳税款的跨區域彙總納税建築企業總機構申報時應如何填報項目部已預繳的税款?
1、預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及填報説明,申報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税額”為填報按照税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徵)的所得税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0.2%税率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税可填入此行。
2、匯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填報説明:
(1)A109000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税明細表》第6行“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築項目部已預分所得税額”:填報建築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税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税額。
第7.8.9.10行分別填報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税額。
(2)申報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納税人按照税法規定本納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税額,包括按照税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徵)的所得税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