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答你的問題:因為我國在有期自由刑的並罰上,採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而不是合併原則。
不同的國家和法律對於“數罪”的理解也不同。
比如我國,盜竊 5 次是一個盜竊罪;除非有漏罪或者新罪,否則不會出現兩個盜竊罪的並罰。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通常只出現於兩個不同的罪名之間。
而英美法系中,盜竊 5 次是 5 個盜竊罪,這就更頻繁地使用數罪併罰制度。
具體的並罰方法主要有這幾種:
1、吸收法。即重罪的刑罰吸收輕罪的刑罰,我國古代的傳統刑事處罰主要是採用這種方法。
2、合併法。即把各個罪的刑加起來。
有些國家是絕對的並刑法,如英美,簡單相加後執行總數。
有些國家是相對的並刑法,如法國,有上限的限制,超過上限即只執行上限。
因為他們是英美法系,所以英、美、法這三個國家的做法都是一樣的(這句話是反諷啊喂)
3、限制加重法。即以最重刑為基礎,在一定限度內加重處刑。
我國即是採取這一做法,在最重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量刑,並且不超過有期自由刑的最高限制。德國、台灣也是同樣做法。
還有的國家是以最重刑期的一定倍數為上限,並且不超過有期刑的上限,如日本。
4、並列法。即同時存在多種方法(主要是 1-3 的方法),法官可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事實上很多國家都是這種,在不同的刑罰之間選擇不同的做法。比如我國,無期和死刑可以吸收更輕的刑罰,這是吸收法;財產刑直接相加後執行總額,這是合併法;有期徒刑之間的並罰則使用限制加重法。
5、估算法。對數罪定罪後,不分別量刑,而是最後整體籠統地確定最終刑罰。
我國建國後在沒有刑法典前的那段時間就這樣做過。
上面這些,4 顯然不是一種單獨的並罰方法,而單純就有期徒刑的並罰來説,1 和 5 已經脱離時代的刑法精神,也不適用。當前吵得厲害的,就是 2 和 3 哪種方法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