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還等着據説超越《甄嬛傳》的《羋月傳》播出,就突然傳來了編劇起訴製片方的勁爆消息。整個事件的關鍵詞是總編劇、著作權和署名。很多人都想讓如是君來講講,雖然如是君覺得這種事直接加入「蝙蝠計劃」就可以解決了,但還是決定傲嬌地來回答大家的問題。
你們也關注到《羋月傳》原著和編劇之爭的新聞了吧?
是的,就是那個不少人正翹首以盼,據説超越《甄嬛傳》的《羋月傳》。
如是君非常不喜歡談這樣代筆啊、篡位啊、署名啊之類的糾紛,因為通常這樣的新聞背後都有其他原因,我們看到的只是表層。面對這樣的事情,如是君總是想白眼——你們加入「蝙蝠計劃」不就好了嘛!
然而還是總有人在問。
所以這次如是君非常傲嬌且不情願地寫一下這個事情。
事情是醬紫的:
幾天前小説原作者蔣勝男在微博上發表長微博指責片方剝奪自己著作權,將只提出過寥寥幾點審稿意見的王小平宣傳成「總編劇」。《羋月傳》官方稱一直承認蔣勝男是小説原創作者,王小平對劇本進行重新創作,做了大量修改,蔣勝男扭曲事實。
這一新聞一出立刻壓住了《羋月傳》其他的宣傳,也無怪不少人都在猜測此舉是不是《羋月傳》的營銷手段。但無論如何,小説作者蔣勝男提起訴訟是真,《羋月傳》多了一位總編劇也是真。
如是君回覆一下大家的疑問哈。
▌NO.1 總編劇到底是幹神馬的?
總編劇。顧名思義是編劇的頭頭。通常是那種規模宏大的歷史劇,需要好幾個人乃至一個編劇團隊寫的時候,大編劇就會成為「總編劇」,然後「編劇」會是一些他的徒弟。團隊協作完成這個劇本工程,總編劇作為編劇團隊的簽約主體,為劇本最終質量承擔責任。
比如電視劇《武則天傳奇》的總編劇潘樸。
陳赫當年還是好男人的時候演電視劇《愛情公寓 4》,總編劇兼製片人如下。
電視劇《醫館笑傳》總編劇,只署名了一個總編劇。
(不要問我為什麼全是陳赫的劇,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搜出了一堆陳赫。)
顧名思義,總編劇既然冠上了一個「總」字,顯然是地位職權高於普通編劇的。歸結起來,在電視劇 / 網劇的劇本研發中,總編劇主要承擔下列職能——
負責影視項目的劇本籌備和開發工作;
負責影視項目劇本、創意、選題、審核工作;
領導編劇團隊完成策劃案和劇本的創作;
負責與劇本創作相關的資料蒐集和整理、相關調研工作;
統籌管理編劇團隊。
這樣看來,除了和編劇一樣參與創作之外,總編劇還多了管理統籌的責任,領導着整個編劇團隊。因此,如果不是承擔這樣的責任,按照編劇行業的規則,就不應當掛上總編劇。
這麼來説,總編劇其實是不能空降的。因為它從項目研發一開始,就是項目經理,而非碼字最多的技術大扛。
▌NO.2 誰來決定編劇的署名?
一部影視作品字幕上打出的編劇署名由誰來決定?法律上來説作者都是有署名權的,這是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但是法律也承認在有約定的情況下依照約定。
現在一般的中國娛樂行業的編劇合約上都會由「編劇享有署名權」這樣的條款,保障編劇的署名權;但如果沒有對其做出更加細緻嚴謹的限制性約定,比如「未經編劇同意不得擅自增加編劇署名」,就可能讓製片方有給別人空降的機會,使得製片方能夠增加其他編劇署名和更改編劇署名排序。因為影片拍攝完畢之後,製片方會將排好的署名報給導演,導演再將署名交給後期人員加入字幕之中。
所以在製片公司籌備影視項目的期間與編劇簽訂劇本創作合同時,編劇應當就署名位置、順序、大小、字體、形式、是否接受合作編劇等一切你能想到的都與製片方進行完整、細緻的約定。
▌NO.3小説沒完成可以賣版權嗎?
有不少網友説,一部沒完成的小説是不能賣出版權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確是有了作品才會有對應的作品權利,作品未完成,就無法處分其作品權利。
那是否在作品完成之前就沒法進行版權買賣呢?這其實是另外一個問題。還是説剛寫了幾千字的小説賣出的版權僅僅就限於這幾千字的版權呢?如是君隨手摘取一條新聞——
一部網絡小説,只有一個標題,隻字未寫,僅手遊改編權就高達 810 萬元,這部作品就是縱橫中文網大神作家方想的《不敗王座》,是一部「期貨作品」,真正開寫要到今年 10 月份。(by 新聞晨報)
可見,很多熱門作品都是未完成就出售的,他們並不是通過轉讓已經形成的著作權,也並非通過付費委託創作來轉讓作品權利,而是在合同中做出一種未來權利轉讓方式和時間的「約定」,並支付一定的對價,一旦作品完成,某一項財產性權利授權其中一方。以作品未完成的理由説無法轉讓作品權利,是説不通的。
其實這樣的模式非常不陌生——很多電視台都會採用預購模式來購買電視劇的版權,特別是一些電視劇還未開拍,其播映權就已經被電視台買下,這就是一種「預購」模式的未來約定,和《羋月傳》的道理一樣。作者完全可以與買方達成未完成作品的未來約定,等到作品完成時,相關權利再轉讓(或許可)給買方。
▌NO.4 先拿錢後創作就意味着放棄一切權利?
「先拿錢後創作」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屬於委託創作: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所以説,根據著作權法,即使是先拿了錢再創作也不意味着著作權一定被作者放棄、屬於受託人,還得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製片方可以出錢請編劇進行委託創作,編劇也可以保留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一些大編劇會保留劇本出版權、改編權及續寫權,這樣做是為了保證作品完整性,編劇也可以出版完整的作品集。
▌NO.5編劇的署名條款該怎麼寫?
剛剛説過了,編劇的署名方式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署名代表的是編劇的創作證明,是編劇的履歷,直接與編劇之後創作的劇本的稿酬掛鈎。在合同中,編劇該如何要求製片方以特定的方式對自己進行署名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呢?
製片方會根據編劇付出的創作成果(有時候是行業地位)授予編劇不同的署名權,大編劇們可能享有「總編劇」署名,甚至可以要求如「乙方將被署名為本作品的唯一編劇」、「乙方的署名將單獨出現在片頭」、「乙方署名在熒幕上的停留時間不短於 2 秒」等署名方式。
署名的字體大小、長度、粗細,署名佔據畫面的比例也可以進行進行明確的要求,比如規定編劇姓名必須為粗體、表明「編劇」身份的字體不小於姓名的 1/2 等;就署名的範圍來看,署名其實不僅僅侷限於影視劇的字幕中,付費廣告、錄像帶封面、DVD 封面、海報等都屬於編劇可以要求署名的範疇。
更顯眼點的,還可以要求將自己的署名與製片人和導演掛鈎,也就是説凡是對導演和製片人署名的範疇(如廣告、海報),編劇都應得到署名,並且署名的方式也必須不低於導演和製片人。
因此,編劇們和製片方約定署名權時應儘量的細緻完善,以免出現空降編劇和總編劇的情況。不過在簽約時權利的劃分根本上還是取決於簽約雙方的實力。知名編劇和作者更有和製片方談判的資本,製片方也會適當地退讓,但是一些小編劇和小作者,若只是為了賣出作品,獲得機會,那麼就需要妥協退讓了。
▌NO.6 網絡作家和影視劇的原創權之爭,你站在哪一邊?
以下是大 BOSS 出場——
這個時間發生了這樣的爭議其實都是有背後原因的,隨着網絡文學平台用户數量的增加、影視觀眾和網文觀眾的年齡趨同,網絡文學的作者成為內容創造的主力軍,在資本的催化作用下,影視行業的製片人更願意用經過網絡讀者檢驗的內容改編影視作品,因為網絡視頻平台認為網絡文學的用户和視頻平台的用户是同一批人,這時改編網文到電視劇要比直接委託電視劇編劇寫劇本要更容易。
這時,大量的網絡文學作家都會向影視編劇發展,有優質內容創作能力的網絡文學大神們不但擔起了編劇,還在邁向製片人。
這時,他們面對傳統的電視劇行業和影視行業製片人,就會成為一股「閃閃發光的新力量」,這些力量帶着資本的加冕和背書,同時又是影視行業的新手,他們必將與影視行業老手們迎來一場利益之戰。《羋月傳》戰後,必將還有其他的案例,他們留下血泊,會重新給影視行業的資本和內容創作規則洗牌。
那大家覺得應該站在哪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