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演了主角就一定會被送選提名?

  如是君最近看到一則很逗的消息:

  《尋龍訣》男主角胡八一的扮演者陳坤未獲得百花獎影帝提名,反而是飾演王凱旋的黃渤獲得了提名,除此之外,《尋龍訣》其他演員舒淇、夏雨、楊穎等都分別獲得了額各自表演方面的提名。這個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陳坤的粉絲表示憤怒:「作為《尋龍訣》當之無愧的男一號,為什麼不是陳坤被提名呢?」希望有人能給「評個理」,在評論區裏憤慨的時候,直接表示了要不要通過法律這條路徑來解決。


 

  看到粉絲憤怒了,百花獎的組委會趕快回應。但給出的説法是獎項提名是「根據片方選送」進行參評,據此説法,應該是當初片方沒有在最佳男演員獎項中將陳坤上報,而是報了黃渤。對此問題,《尋龍訣》的製片方表示暫不回應。

  辛苦演完一部電影,作為當之無愧的男一號,居然被片方漏掉提名,而將男二號上報提名最佳男主角?為啥想到法律的途徑?看起來是陳坤的粉絲認為其偶巴作為男一號的權利被侵犯了。

  ▌男一沒被選送參獎,這是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首先這取決於參獎的獎項規則——在允許自由送選的評獎活動中,片方應當根據獎項規則選擇上報人選;且片方是有權利決定上報參獎人選的。為了能夠在候選人中最終勝出,片方自然也會選擇最有競爭力的人選報上去。

  進一步,如果在一部電影中有幾位主演存在,那在評選最佳男主角時,片方選擇將其中一位主演送選,也沒有違反任何規則。

  但其他的主演是否有理由反對呢?

  在行業習慣中,簽署演員合同時,如果遇到比較強勢的大演員,經紀公司都會在合同中註明其在影片中的角色名稱和地位,比如「陳坤:飾演胡八一(男一號)」,以確定演員絕對的地位,那麼參獎就應當按照這個位置來決定其獎項,比如最佳男主角選項提名時,片方就應該上報男一號上去而不是其他人,否則在情理上站不住腳、也不符合相關獎項的規則。

  國內的演員合同中雖然都有參獎條款,但一般會通過對署名權的約定來體現演員的番位,不會將主演順序這些「番位」問題和「參獎條款」直接掛鈎,而是把參獎條款作為一個附加 Bonus 的地位來處理。

  考慮到影視劇、電影的製作比較長,這個過程中主要演員的身份和地位、活熱度可能有很高的提升空間,所以最後基本都是由發行方和製片方在影片上映前來聯合決定最終的署名順序,這也是為什麼番位問題總是導致在一些電影宣傳中成為粉絲為了自己的偶像開撕的理由。沒有番位的直接規定,演員這邊就不能以番位作為依據來限制片方的行為,確保自己能夠作為主角被送選相關獎項。

  所以除非在合同之中明確指名該主演就是唯一的男一號——不然片方將主演中任何一位送選最佳男主角都是可以的。

  畢竟在明星的演出合同上,演員名氣再大,也不能增加「除了我不能有比我更影帝的大咖」條款。

  ▌撕參獎番位的問題關係到什麼?

  一般的合同中也不會直接對獎項進行關聯性規定。但是會對獲獎之後的獎金約定分配比例。提名拿獎意味着有拿到獎金的機會,這大筆獎金該如何分配事先就會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除此之外,獲得獎項提名出席頒獎禮對演員來説還有額外的好處。如是君曾經講過小李子提名奧斯卡的事情(補課鏈接:獨家 | 拿了獎的小李子能多掙到什麼?)。雖然奧斯卡陪跑很多次,但僅僅是提名對他而言也會有諸多好處。因為一方面可以令他獲得不菲的獎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他的片酬身價。

  因此,有這樣被提名的機會,粉絲們努力為自己的偶像爭取提名而撕番位也是非常正常的。

  沒有演員會嫌棄自己拿的獎項太少,這是對演員的實力的肯定,也是演員抬高自身身價的籌碼。作為演員自然希望能夠多多被提名,多多拿獎。那麼,是否可以在事前就以法律手段來杜絕這種演員幸苦演完戲,結果不被片方送選的事件發生呢?

  ▌法律不是擋箭牌

  法律並非萬能,商業規則中有一部是屬於博弈的,不會全部納入到法律調整範圍之內。如今的演員合同中對提名獎項沒有強制性規定,行業內通行的合同也沒有規定在獲獎參獎時的關聯性條款。所以演員方想要用法律手段來確保自己能夠被片方送選相關獎項是不可能的。

  即使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在之後進行送選時,片方為了確保能夠獲獎,也會挑選名氣更高的演員進行送選。在影片成片過程中,可能會有某位演員突然名氣大增,超過了其他主演,這時候片方為了利益最大化,自然會將該演員送選。又或者是處於其他的考量,片方選擇自己覺得的最優人選,因為沒有相關限制,演員對此也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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