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元時期歷代帝王,出於對前朝帝王將相的尊重,多有詔令保護其陵同及其植被。例如,宋太祖即位之初就在詔書中提出,前代帝王將相陵園經歷戰亂破壞,存在“樵採不禁、風雨不在”的情況,因而要求地方政府設守陵户看護和修復。乾德初年,宋太祖在詔書中再次重申,五代戰亂,官方對前朝帝王的陵墓祭祀禮儀無暇顧及,以致多有破壞,且百姓隨意砍伐陵墓陵同的林木。
廟貌猶在,久廢牲牢,或陵墓雖存,不禁樵採”;針對這種情況,太祖詔書屢下,對前朝帝王將相陵同及其植被的保護和祭祀措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對於前代代帝王的陵墓,設置相關數目的守陵户加以保護,隨時節祭祀,陵墓的林木植被“常禁樵採”:禁止河南府百姓在農耕中破壞漢代晉代帝王宗廟及其地域植被:對於前代名臣將相、功臣烈士的陵墓陵園及其植被,根據個人功業,設置相應的守陵户書日進行保護,陵同陵墓植被“禁樵採”。
宋真宗出於對唐代孝子潘良質事蹟的讚賞,對其追加封號,並下令對其陵同“禁樵採”以示保護;對前朝後周太祀的陵同及其植被,真宗也有下令保護,“禁周太祖葬冠劍地樵採”;其宗還專門下詔,指出此前雖有保護前代帝王陵墓及其植被的詔令,但執行仍有不力之處,禁於樵蘇,尚或,循,致茲侵暴”,而再次重,“歷代帝王陵寢之所,依元詔禁止樵採”對於違犯者“特收捕嚴斷”,一律逮捕、治罪:除了前朝帝王,真宗還有專門詔書對諸侯將相、名臣賢士、義夫節婦等的陵同植被進行保護,提出陵園植樹造林是喪葬文化傳統,“歷代聖賢,名標簡策,鹹有封樹,載於圖經”,嚴禁破壞陵園植被是歷代法令制度內容,“至於嚴禁樵蘇,蓋邦家之令”,據此要求對其陵園及其植被“並禁樵採”,並由專人保護手祭祀。
宋豐宗、宋哲宗朝,都有對前朝帝王將相陵園保護、祭祀的言論和措施:到宋高宗朝,依從大臣建議,對大禹、越王勾踐、堯帝、炎帝等帝王的陵墓及其植被,設置户口,由專人進行保護,“禁其樵牧”。金太宗曾下召明令保護遼代陵同,“禁醫巫見山遼代陵樵採”。金章宗也曾下詔彰德府,要求對末臣韓倪胃的祖墳陵園進行保護,“毋得損壞,仍禁樵採”其次,農桑作物禁燬。
宋太祖即位之初,就下詔嚴禁“聽伐桑棗”,認為桑棗是百姓衣食的根本,"桑棗之利,衣食所資,用濟公私,豈宜剪伐”,因而要求地方官府嚴禁砍伐桑棗林木為薪,“如問百姓研伐桑棗為樵薪者,其令州縣禁止之”。宋太宗在北伐的詔書中,專門強調軍隊在軍事行動不能毀壞農林作物,如果士卒“斬伐桑棗,擄掠人畜”,則要處斬,嚴懲不貸。宋真宗在詔令中嚴禁啓從人員在出行中“;悟道路草木”,防止因焚燒草木而傷及生靈、毀壞農林作物。宋孝宗曾在詔令中明令禁止地方隨意濫發林木資源,“禁淮西諸關採伐林木”。
金太宗嚴禁踐踏毀壞農作物的行為,傳令宰相“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谷者杖八十,並償其直”。金世宗在行獵活動中傳令負責官員,要求嚴禁從屬人員毀壞農作物,"沿路禾稼甚佳,其啓從人少有蹂踐,則當汝罪”:後有類似出獵,仍執行此命令,如果啓從人員毀壞農作物要受杖刑,並按價補償,“教啓從人縱畜牧蹂踐禾稼者,杖之,仍償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