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教育部官網公佈
《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
針對導學關係、師德師風
等方面出現的典型問題
明確了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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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黨和國家形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 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
- 不得對研究生的學業進程及面臨的學業問題疏於監督和指導;
- 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學業、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不得違規隨意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
- 不得有違反學術規範、損害研究生學術科研權益等行為,不得將不符合學術規範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評審和答辯;
- 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侵佔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
-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與研究生髮生不正當關係。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要落實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責任,按照準則要求,依法依規建立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違規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強化監督問責。
對確認違反準則的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8〕17號)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對違反準則的導師,培養單位要依規採取約談、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一經查實,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教育部將導師履行準則的情況納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雙一流”監測指標體系中,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高校,將視情核減招生計劃、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情節嚴重的,將按程序取消相關學科的學位授權。
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注意到,針對部分培養單位對博士生導師的選聘考核不夠規範、有的導師指導精力投入不足質量把關不嚴、個別導師甚至出現師德失範問題,9月24日,教育部發布《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意見》明確:在選聘上,避免簡單化地唯論文、唯科研經費確定選聘條件,要建立招生資格定期審核和動態調整制度;對於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於保持良好導學關係的情況,培養單位應本着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係,重新確定導師;對於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採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範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