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八百年:東歐版的大憲章為何沒有成功?
今天紀念《大憲章》,意義何在?
1215年6月15日,在蘭尼米德草地上籤署的那份《大特許狀》,或許並無多少新意。其中的內容大多是重申貴族已有的特權;只不過,這一次是以文字的形式寫在了精美的羊皮紙上。但就是這樣一份在當時看似平常的《大憲章》,八百年後依然享受着全世界的紀念。這篇塵封已久的歷史文獻能夠取得今天的崇高地位堪稱奇蹟;以至於人們在將其推向神壇的同時,仍不斷提醒自己,這也許只是一個神話。
但神話也有意義。作為近代憲法的母國,英國的憲法史應有一個神聖的起源,一個值得紀念的起點。在今年的英語圖書中,涉及《大憲章》的書單已是長長一串,其中既有像卡朋特教授(David Carpenter)撰寫的嚴肅學術著作(Penguin Classics,2015),也有各種應景的通俗讀物。可在這書單中,有一本卻顯得特別,這就是波蘭學者拉烏(Zbigniew Rau)主編的《大憲章:中東歐的視角》(Routledge,2015)。如編者所言,在《大憲章》的八百週年紀念中,本書提供的是一個“新鮮且不尋常的視角”。對於中國讀者而言,心中不免疑惑,誕生於倫敦郊外的《大憲章》,與歐陸腹地的中東歐諸國,究竟有何關聯?
但如果熟悉中世紀史,就不難發現,《大憲章》並非英格蘭的發明,而只是中世紀歐洲普遍存在的封建特許狀。正如“大特許狀”(Magna Carta / Great Charter)的名稱顯示的,其本質只是一份國王的特許狀;因簽署者的身份尊貴,被冠以“偉大”(Great)之名。《大憲章》中確立的貴族特權 / 自由(在中世紀,特權即自由)——對國王徵收捐税的限制、國王剝奪自由民權利須經合法裁判等——只是封建制中已存在的不成文規則的表達。“大憲章”不僅存在於英格蘭,也同樣存在於匈牙利、波蘭、捷克、立陶宛等中東歐諸國。
在這個意義上,本書作者自豪宣稱,《大憲章》不僅是英國的,而且是“構成整個歐洲同一性的根基性要素”。對王權的約束,不僅藴含在英國《大憲章》之中,也同樣貫穿於中世紀歐陸封建國家的憲法結構之中。在匈牙利,隨着強勢君主貝拉三世(Bela III)去世,國家陷入繼承權的爭奪戰之中。作為回報,獲勝的安德魯二世(Andrew II)將大量土地賜予貴族與騎士,導致其勢力不斷膨脹。1217年,安德魯參加十字軍東征失敗,貴族與騎士乘機反叛,脅迫國王在1222年簽署《金璽詔書》(Golden Bull)。
與七年前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如出一轍,《金璽詔書》也同樣旨在保護貴族與騎士免遭恣意權力的侵害;它限制任意的徵税,以正當程序保護騎士免於隨意羈押,要求國王每年定期召開議會。儘管它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王室騎士,但在限制王權方面卻與《大憲章》貫徹近乎一致的原則,因而被視作匈牙利版本的《大憲章》。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匈牙利議會(Diet),也成為歐洲最強勢的議會之一。到十五世紀,匈牙利議會已可操縱國王的廢立,而貴族階層所應承擔的税負也被削減殆盡。
波蘭史上也不乏類似的特許狀。1370年,卡西米爾大帝去世,他的女婿匈牙利國王路易繼承王位,為換取貴族支持,路易簽署《克斯西協定》(Pact of Koszyci),削減並限定貴族的税負。路易死後,王位落入立陶宛的亞蓋洛家族手中。亞蓋洛也同樣設法討好貴族,定期召開貴族議會(sejm),並在1454年簽署《克雷科懷斯憲章》(Charter of Cerekwice),明確未經議會許可,國王不得徵收新税或徵召軍隊。此後,1505年的《拉多姆憲章》(Charter of Radom)進一步剝奪了國王在未獲議會同意情況下創制法令的權力。
這些散落在中東歐平原上的各色“憲章”表明,1215年的《大憲章》絕非個例,而是廣泛存在於中世紀封建社會中的政治實踐。在封建制原則中,國王權力從來都受到來自大貴族和底層騎士的制約。一旦國王侵犯既有的封建特權,貴族或騎士的反叛隨時可能發生,而隨之而來的即是各種形式的約束王權的“大憲章”。
為什麼只記住了1215,記住了英國?
重要的一點,依然來自於英國在近代史上的成功。今天紀念的《大憲章》,不僅僅是1215年的那份特許狀,而是在此基礎之上延續八百年的憲法傳統;它不僅包括《大憲章》,還包括此後的《權利法案》,甚至於大洋彼岸的繼承者《美國憲法》。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曾經稱霸世界的大英帝國的崛起,以及一個流淌着英國血液的超級大國的誕生。在這驚心動魄的歷程背後,憲制的穩定與成功,無疑被視作英美大國崛起的“秘密”。上溯這“秘密”的源頭,《大憲章》就像一座豐碑矗立在它的起點,熠熠奪目,倍享尊榮。
可與英國形成鮮明對照的,卻是中東歐的總體“失敗”。就像人們很少關心失敗者的歷史一樣,匈牙利、波蘭等中東歐國家的法律史,包括曾經擁有的“大憲章”,也一併淡出西方法律史的視野。儘管《金璽詔書》等文件還是偶爾被提及,但與英國《大憲章》的崇高地位不同,這些“憲章”並不具有多少神聖的意味,相反卻淪為國家總體失敗記錄中的一串腳註。歷史總是無情。曾經相似的“大憲章”,卻在歷史的興衰中,遭遇截然不同的兩種命運。
但歷史依然值得反思。同樣是“大憲章”的一紙文書,為何在歐洲西陲的英倫得以創造自由與繁榮,而在歐陸腹地諸國卻招致動盪、奴役與衰亡?
回到中世紀,中東歐諸國的“憲章”,在約束王權的同時,也往往伴隨着一個強大貴族集團的誕生。匈牙利貴族集團所具有的壓倒性優勢,使其變本加厲追逐自身利益,而與國家的整體利益日益疏離。即便感到來自奧斯曼帝國的強大軍事壓力,匈牙利貴族依然將自身税負降低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不顧國家軍事能力的削弱。1526年,紀律散漫的貴族軍隊在與奧斯曼的戰爭中一敗塗地;貴族之間的鬥爭以及貴族與國王的持續衝突,最終葬送了曾經強大的中歐王國,直至失去獨立,一分為三。
波蘭的命運也與之類似。1572年,亞蓋洛王朝滅亡後,貴族選舉法國的亨利為國王,並通過了另一部具有“大憲章”意義的《亨利王約》,宣佈國王不得徵税和徵召軍隊,並確立由貴族選舉國王的新制度,王權完全淪為貴族的傀儡。隨之而來的是國家力量的衰落,波蘭不斷淪為俄羅斯、普魯士等國的蠶食對象。而1652年通過的“自由否決權”,更成為貴族集團最後的政治自殺;任何一名貴族的反對都可能導致議會法案被否決,乃至議會解散。孱弱的波蘭最終被俄、普、奧瓜分殆盡,消失於歐洲的版圖。
失去的不只是獨立,還有自由。儘管“大憲章”維護貴族的自由,卻放任貴族壓迫農民,使之淪為喪失自由的農奴。憑藉對立法權的壟斷,中東歐的貴族任意驅使農民從事勞役,增加農民賦税,並立法阻止農民自由遷徙。中東歐農奴制的大規模回潮,使得勞動者境況日益惡化,以至於引發1514年的匈牙利農民起義。在這個意義上,中東歐“大憲章”維護的自由,僅僅是貴族的自由,並且被用來更徹底地剝削農民的財富和自由。有如福山所言,僅僅對政府權力的憲法限制,並不足以建成負責任的政府,還可能是更殘酷的暴政。
英國的成功,恰恰隱含在中東歐的失敗之中
中世紀曆史中,貴族、騎士等封建團體對王權的制約,無疑構成憲法傳統的重要推動力。各種“大憲章”的誕生,不過是這一歷史運動的成文法表達。但問題是,僅僅約束王權,或是貴族的抵抗,並不足以保證一個既限制權力又負責任的“好憲制”的誕生。相反,正如失敗者的故事所揭示的,當貴族力量過大而王權孱弱時,只能使貴族階層失去制約,淪為不負責任的特權集團,在與王權的對抗中不斷消耗國家能力,直至整個國家的失敗。
反觀英格蘭,王權卻始終強大。諾曼時代的英國王權即已領先於歐陸。安茹以來的中央司法機構創設與巡回法庭派出,都不斷推動王權的建構。約翰與亨利三世時期,由於戰爭失敗或幼主當國,貴族力量一度崛起,脅迫國王簽署《大憲章》《牛津條例》等限制王權的法律,卻並未阻止王權在愛德華時代的復興與增長。紅白玫瑰的兩大家族的鬥爭曾使王權遭受重創,但也同時削弱了貴族力量。在戰爭廢墟之上建立的都鐸王朝,再次扭轉頹勢,直至將王權推向絕對主義的邊緣。《大憲章》本身也日漸消沉,甚至被遺忘。
也正是強大的王權,構成了對貴族力量的制約。與中東歐不同,英國貴族始終面對王權的挑戰,並且始終尊重國王的尊嚴與特權。儘管憲章允許強迫國王改正錯誤,但卻一再重申國王的神聖不可侵犯。限制王權“任性”的同時,《大憲章》事實上也劃定了國王特權的邊界,從而在另一種意義上維護了“國王的自由”。《大憲章》禁止國王任意徵税,但實際上也賦予國王在議會協助下增税的可能與正當性論證。一旦國家面臨戰爭威脅,諸如愛德華一世這樣的強勢君主就有理由以《大憲章》施加壓力,擴大王室收入,以應對可能的危機。
這種權力的微妙平衡,使得貴族必須認真對待國家,而不至於淪為狹隘的利益集團。由於王權挑戰始終存在,英國貴族不僅不能單純追求自我利益,而且必須不斷謀求更大範圍的支持。英國議會從來就不是按照社會等級組織的等級會議,而是以領土為基礎的國家代議機關;除了教俗貴族,還廣泛代表騎士、士紳與市民。就像最初的“西門國會”,之所以吸收騎士與市民代表參加,恰恰是為了彌補亨利三世國王缺失的合法性危機,不得不尋求更大範圍的社會階層的支持,使英國國會成為政治團結與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表。
從這一視角進入,《大憲章》在今天的崇高地位,首先並不在於憲章本身,而來自於以王權為中心的國家能力的塑造。貴族反叛促成《大憲章》的誕生,限制了權力的專橫;而王權的強大,也同樣避免了貴族集團的墮落。國王與貴族的均勢,使得英國議會成為整合國家的基礎;它一方面構成對絕對權力的制約,另一方面卻不斷強化國家能力。它限制了徵税權的濫用,也同時賦予經由議會的徵税以更強大的合法性基礎。在《大憲章》之後,貴族所承擔的税負並未減少,反而持續增長。在此後的對威爾士、蘇格蘭的戰爭中,在英法百年戰爭中,在對西班牙的戰爭中,我們都看到議會的合作與對王權的支持。
在此意義上,《大憲章》的憲制意涵,並非只是制約王權,或保護民權;相反,它不斷提示,憲法的首要問題,依然在於國家的整合與構成(constitution)。用漢密爾頓的話來説,約束政府權力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獲得權力。英國憲制的成功,恰恰在於它始終關注並不斷推動國家的整合,建構以領土為基礎的“國家共同體”。無論是《大憲章》,還是英國國會,都參與到共同體的塑造之中,併成為其重要象徵與組織機制。而當新興的利維坦崛起時,《大憲章》藴含的權力制約機制,也同樣得以復興;在不斷塑造權力的同時約束權力的運行。
也因此,《大憲章》並非只是一個神話。它構成對恣意權力的制約,也構成國家整合的起點與象徵。但《大憲章》也依然只是神話。在英國曆史上,它既沒有提供多少新主張,也並非國家成功的關鍵。在當時的歐洲大陸,並不缺少各色“憲章”,真正決定性的步伐,還是在於“大憲章”之後的道路選擇,在於以王權為中心的國家建構的成功,以及權力制衡機制的持續更新。只是當一個強大的帝國呈現在世人面前時,那些曾經在英國曆史上留下重要印記的象徵才逐漸凸顯,直至被推上神壇。八百年後的今天,神話依然在被不斷建構與重塑。
但最好的紀念並不只是複述神話。在1215年《大憲章》之外,不應忘卻在同一時期的歐陸腹地存在的另一類“大憲章”。成功者總是不斷被紀念,但“失敗”也同樣值得記取。“大憲章”的兩種命運,始終提醒我們更完整地理解憲制的複雜構造,理解憲法在“限權”機制的背後所隱含的權力建構,理解憲法作為國家構成機制的原初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