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嚴禁虛報收儲數量、以次充好 違者最高罰500萬元

中國網4月8日訊(記者 彭瑤)經2021年1月4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日前公佈,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條例》針對政策性糧食管理、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監管、流通中存在的損失浪費和違法行為等問題,作出“嚴禁虛報收儲數量、以次充好”“情節嚴重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等明確規定。

嚴禁虛報收儲數量、以陳頂新、以次充好

為保障政策性糧食安全,針對近年來政策性糧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規定,嚴禁虛報收儲數量,嚴禁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嚴禁擠佔、挪用、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嚴禁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嚴禁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嚴禁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嚴禁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嚴禁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政策性糧食的採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條例》進一步優化了糧食流通市場監管措施。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轉變監督管理方式,從事前的收購資格許可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執法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中的質量安全監管,《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衞生健康、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收購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或者黴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加強區域性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就《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品質達輕度不宜存時應及時出庫減少儲存損耗

針對糧食流通中的損失浪費問題,《條例》將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作為糧食經營活動的原則要求,規定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週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減少糧食儲存損耗。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減少糧食運輸損耗。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鼓勵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糧食經營者節約糧食,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情節嚴重者將被重罰

為嚴厲打擊糧食流通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糧食流通秩序,《條例》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糧食經營主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提高了違法成本。例如,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或者在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情節嚴重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違法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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