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人府,初設在明朝,它是一個專門管皇家宗室事務的機構。不過明朝的宗人府不怎麼管事,而清代照搬明朝設宗人府,且特別愛管事。
宗人府要記錄皇室子女出生時的是嫡是庶、叫何名字、封爵情況、生死時間、以及婚嫁、諡號與安葬等等大小事情。一句話概括,皇族子孫幹啥大事都由宗人府來管。
皇族分為直系和旁系,滿清把努爾哈赤的爹塔克世,這一支血脈的後代叫做宗室,因為他們腰間要系一條黃帶,故稱為黃帶子。塔克世的叔伯兄弟之子孫後代們,則稱為覺羅,腰間繫一條紅帶,故稱紅帶子。
宗人府就管這些紅、黃帶子一切大小事宜,尤其是宗人府掌握刑罰的權力,這才是令滿清皇族恐懼的原因。
根據《大清律例》規定,宗室犯法,由宗人府審理,但要叫刑部的人來陪審;如果是覺羅犯法,則由刑部審理,但必須要有宗人府陪審。
犯法比較輕的,審訊過後,叛鞭刑(鞭子抽)、杖刑(木板打屁股)、枷號(鎖木枷)、充軍或流放等,都可以出銀子贖罪,抵過不用受罰。
如果出銀子抵罪,那麼本來鞭打10下的,只要出銀子2錢5分,即可抵消;本來要鞭打50下的,則需銀子1兩2錢5分;屁股要挨板子60下的,交3兩銀子抵罪;打100下屁股的,則需銀5兩;犯有期徒刑一年的,則需銀7兩5錢;充軍或流放的話,不管多遠多久,都要交20兩才可抵消。
如果第一次犯罪不交贖罪錢,那麼則由宗人府執行鞭刑,犯枷刑及有期徒刑罪的,都折換成板子打屁股,然後圈禁於空房。圈禁也細分,枷罪、有期徒刑罪的為拘禁,即把犯人鎖在宗人府不準出門一定時間;充軍與流放罪的犯人,則被鎖在宗人府的某一間房裏一段時間。
第二次犯罪,鞭刑、杖刑、枷刑照例可以交銀子贖罪,或者折算成被圈禁;犯人有第二次犯流放,或者第一次犯有期徒刑罪加第一次犯充軍罪,再或者三次都犯有期徒刑的,要發配到盛京(今遼寧省瀋陽市)。
如果第二次犯有期徒刑加一次犯流放,或第一次犯流放加第一次犯充軍的,則要被髮配到吉林;第二次犯充軍,或者三次犯流放,或者犯罪叛守衞邊疆的,則發配到黑龍江。
如果宗室與覺羅釀成人命大案的,按律應叛斬首或絞刑的,宗人府會同刑部,一起先行革去他們的頂戴,然後像平民一樣,處於上述刑罰,仍由宗人府進呈黃冊給皇帝審批。
咋一看,《大清律例》貌似還蠻公平的,也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規定。
但是大家不要忘了,滿清得了天下,就是要騎在廣大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從未入關時多次來搶劫,到入關後清初的圈地運動,再到清末的各種賣國求榮,就可知道。
因此,別看有這些規定就覺得公平,其實宗人府裏除了府丞與漢堂主事是漢人之外,其他全部是滿人宗室擔任,而這2個漢人除了整理文書,基本是沒啥權力的,宗人府都是滿人説了算。
因此,滿人如果犯法,基本上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小,更不要説皇族了,皇族犯法,一般都是交銀子就行了,那點銀子對於普通人來説,可能有點肉痛,但在這些蛀蟲眼裏,簡直毛都不算一根。(普通小太監月薪最低2.5兩,還不夠他們賞賜的零頭)
甚至比皇族地位低得多的旗人,都是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秦牧《哀八旗子弟》一文,相信大家讀書時都讀過了,這些人吃喝嫖賭抽樣樣精通,不事生產卻一輩子不用奮鬥而享盡榮華富貴,他們的錢哪裏來的?
還不是滿清政府,騎在廣大勞苦百姓頭上吸取的民脂民膏,供他們揮霍。
滿清時,旗人地位比漢人高多了。
根據《大清律·名例律·犯罪免發遣條》: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準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衞者,七十五日;邊遠、極邊、煙瘴、沿海、邊外者,俱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抽大煙的旗人)
你看,犯下這麼嚴重的罪,都能輕易放過了,殺個漢人,更是罪輕。
清代檔案,乾隆三十一年的《刑科題本》記載了一則旗人打死漢人的案例。如下:
正藍旗包衣奴才辛林,注意是包衣!他打死了民人(漢人)劉希堯,刑部審核後,叛辛林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但因為是旗人,按滿清賦予旗人的特權,最終懲處僅是戴枷鞭責而已(由滿人將軍、都統、副都統審訊,他們都是自己人)。
一個旗人的奴才,打死了漢人都能這樣輕判,從這裏可以反映出一條漢人性命在滿清時期的待遇。也可以間接看出旗人與皇族的地位!
因此,皇族地位這麼高,表明一般犯法根本不怕宗人府,而他們往往又不可能一般犯法,要麼是政治鬥爭失敗,令宗人府着重處理;要麼皇帝看到自己的兒孫犯法實在太過天怒人怨,象徵性去宗人府圈禁懲罰。
(劇照:被囚禁在宗人府的皇族)
比如,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翰林院檢討朱天保,上書請求復立允礽為太子,康熙老兒把他召來大罵一頓,並逼問他受誰指使,朱天保供出了他爹朱都納、都統銜齊世、副都統戴保、常賚、內閣學士金寶。朱天保、戴保誅死,朱都納及常賚、金寶交步軍統領枷示,齊世交宗人府幽禁。
這齊世就是政治鬥爭問題而被禁宗人府內,類似的還有九子奪嫡失敗的皇八子胤禩,也被鎖禁在宗人府,後被毒死。
總之一句話,對於皇族來講,宗人府的人一般不上門,一上門表示攤上大事了,能不聞之色變?
參考:《大清律例》、《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