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丨副行長獲刑14年未坐一天牢,保外就醫應該“打補丁”

個案需要追問,疑惑需要解答,違法更需要問責。

日前,引發社會關注的“山東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後未收監”一事有了新進展,法院已經裁決對其執行收監。從報道來看,朱某宇合同詐騙1097萬,2020年1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0萬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1097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後,朱某宇並未入獄服刑,因在收監前夕,其體檢時血壓高達230mmHg,以保外就醫之名繼續逍遙法外。

刑事判完不收監,民事判完收不到錢——在法律層面,受害者已經贏了,但在執行層面,卻更像判了白判。罪犯逍遙法外,破壞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嚴肅性,傷害了公眾的法治情感。因為受害人四處反映情況,此事去年就有媒體報道。去年12月,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情況通報,確認朱某宇符合監外執行條件。但受害人並不認可調查結果,繼續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更換醫院對朱某宇進行體檢,這才終於等來了對罪犯收監的法院裁定。

這一結果令人欣慰,但是這一過程卻讓人困惑:如果受害人不四處反映,如果媒體不持續關注,朱某宇還會被收監服刑麼?這背後,是否有相關司法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換一家醫院體檢,就符合收監條件,之前的醫院又扮演了什麼角色?雖然相關情況當地尚在調查,但諸如昆明孫小果案、內蒙古“紙面服刑”15年事件等,已一再指向了保外就醫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亂象。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之一。暫予監外執行是變通執行的方法,因為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除了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還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兩種法定情形。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懲罰罪犯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刑法原則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

出發點良好的政策,為何會被鑽了空子?答案或在於流程相對簡單,可能給別有用心者留下運作空間。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即可,並不需要其批准。這就相當於沒有事前監督,只有事後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還存在部門責任不清的情況。如法律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判刑14年,卻未坐一天牢,批准朱某宇保外就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相關單位是否履行了法律監督責任?上一份情況通報,有沒有如實調查?保外就醫後,執行機關有沒有嚴格履行職責?個案需要追問,疑惑需要解答,違法更需要問責。在個案之外,不讓保外就醫成為逃刑工具,更需要思考的則是,應如何打上程序的補丁。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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