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漢武帝時期發明的刺史制度,刺史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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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的形成

提到漢朝的政治制度,我們第一想到的就是“漢承秦制”。刺史制度亦是如此,他作為中央對地方所實行的監察制度之一,可追溯至秦朝的監御史制度。

秦朝在統一天下後,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廢除了擁有近千年歷史的分封制,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郡縣制,分36個郡,同時在每個郡設置監御史,負責對郡級地區官吏的監察工作。

秦二世而亡,漢朝繼承了秦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但是,由於劉邦在建立漢朝的過程中依附了許多楚漢時期的諸侯力量,因此在漢朝建立初期實行的是“郡國並封制”,在地方分封了大量的王國。這些王國在地方獨立性非常高,所繼承秦朝的監御史制形同虛設也就被廢除了。

到了漢武帝時期,中央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頒佈了一條“推恩令”,使得諸侯國勢力日趨衰弱,王國問題得到了解決。這為漢朝實行地方監察制度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提供了政治條件。

元豐五年,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州,每個州設置一名“刺史”,並制定了《刺史六條》為刺史監察地方停供了法律依據。至此,刺史制度形成。

《漢書》記載:“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刺史的職權

關於刺史所實行的職權,從漢武帝頒佈的《刺史六條》可見:

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期弱,以眾暴寡;

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殲為奸;

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二千石子弟枯持榮勢,請託所監;

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也。”

從條例中可見,漢朝的刺史一般監督地方豪強與二千石俸祿以上的官吏,對他們的不法行為可以進行檢舉。同樣,由於刺史一職作為六百石官吏,以及所行使的職權不能超過《刺史六條》之外,所以這也能夠有效地避免刺史權力膨脹、濫用職權。也就是説,刺史相當於中央朝廷在地方的一個耳目,充當中央在地方的監視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