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管理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高校不得給高水平運動員單列推免名額或制定單獨推免辦法。
《意見》還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管理提出要求:
——準確把握功能定位和建設目標
高水平運動隊建設高校要明晰工作定位,選拔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且具有較高體育競技水平的學生,為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重大體育比賽和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提供支撐。要重點安排羣眾基礎好、社會普及程度高、競技性強的體育項目,探索試點建設大中小“一體化”的人才培養體系,引領學校體育課餘訓練與競賽的改革與發展,為我國培養全面發展的高水平體育人才。
——明晰各管理主體職責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項目高水平運動隊建設規劃,有關高校要建立與之相關的工作機制。
高校要制定高水平運動隊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審核、批准各運動隊發展規劃、年度總目標及訓練計劃;領導、督促和檢查各運動隊日常訓練和競賽工作;制定並執行教練員、運動員的獎懲措施;負責學生的學分認定和學籍管理,學生的課程修讀、免修、補考、重修等均須遵守所在院系的教學規定。
教練員負責制定本隊年度訓練目標、計劃和任務;負責本隊訓練和日常管理;負責帶隊參加比賽並作賽後總結;對本隊運動員的體育成績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
高水平運動員要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遵守運動隊的管理辦法,服從教練員的指導訓練,保質保量完成訓練計劃,提高競技水平,積極參與各項比賽,為學校和國家爭取榮譽。
——嚴格運動員學籍和學分管理
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按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編入各體育專項運動隊,學籍應納入所在學校學籍系統統一管理,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運動員的訓練與競賽。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入學專業,除因學生身體原因不能適應專業學習外不得變更。高水平運動員基本學制與普通學生相同,在校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本專業學校規定的最大年限。
運動員的“訓練與競賽課程”貫穿所有學年,“訓練與競賽課程”可替代體育課程必修與選修部分。高水平運動隊學生與普通學生的學業水平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高水平運動員每學年所修課程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者,應予以留級。考試不及格者按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或重修。
高水平運動員能夠按時高質完成訓練計劃,競賽成績優異的可獲得獎勵學分。參加比賽未獲得名次、因集訓影響學業考核而不及格者,經本隊教練員提出申請,學校體育部門運動隊管理小組審核,報教務部門批准,對相關課程予以補考或重修。
——規範運動員傷退、離隊與退學管理
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離隊。因急性創傷或急性疾病,暫時中止訓練或競賽,確有必要休養的,由本人憑專科醫生的診斷證明,向其所在代表隊書面提出暫時離隊申請,且須説明暫時離隊的期限。經所在代表隊教練及負責人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學校體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方可離隊休養。傷病痊癒或到期後,應立即歸隊。
因傷、病、殘或其他特殊客觀原因,確實不能繼續訓練參賽的,憑指定醫院專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隊提出離隊書面申請,經其所在代表隊教練及負責人審核並簽署意見,由學校體育部門會同學生、教務等職能部門商議,報學校體育運動委員會審議確定,可根據高水平運動隊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或退隊。後續工作視具體情況由學校體育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高水平運動員在畢業學年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須先辦理退學手續,學校不為其保留學籍。高水平運動員進入畢業學年後,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不得在國外實習。若成為國內交換生,則只能代表原學校參賽。
高水平運動隊成員不服從學校與體育部門的安排,或無正當理由不完成訓練計劃、不參加學校安排的競賽活動,或未經學校批准自行參加其他賽事影響學校聲譽或利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可予以退學處理。
——細化運動員的獎勵與處罰管理
高校可根據學生訓練情況和競賽成績,給予適當的伙食補助和精神、物質獎勵。思想進步、學習優良、競賽和訓練成績突出、符合學校推免生申請條件的高水平運動員,可按學校推免統一規定和辦法申請推免資格。高校不得給高水平運動員單列推免名額或制定單獨推免辦法。
運動員在學校期間應嚴格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加各級、各類比賽應嚴格遵守《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違反規定的按相應文件處理。對無故遲到、早退、曠訓等違反紀律的運動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屢次違反者將給予嚴肅處理。無故不參加規定的正式比賽兩次或在比賽中造成重大事故,影響惡劣,給學校造成較大損失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加大組織實施及監督力度
各地各有關高校要把高水平運動隊建設作為深入推進體教融合的重要途徑,在高水平運動隊訓練、競賽、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各有關高校將其納入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序列,暢通高校優秀運動員進入省隊和國家隊的通道。
要探索聘任優秀的退役運動員和有紮實理論、實踐基礎的專業人員充實教練員隊伍,並嚴格按照《新時代高校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進行管理。要建立教練員問責機制,把教練員訓練比賽、課外輔導等納入教學工作量,將執教業績與崗位聘用、職稱評聘、績效考核和評優表彰等掛鈎。
要完善高水平運動隊競賽體系,以足球項目為先導,建立健全籃球、排球等高水平運動隊建設項目學校的全國及省級聯賽制度,形成賽制穩定、銜接有序的競賽格局。建立健全以競賽成績為基礎的高水平運動隊動態管理和退出補充機制,實施高水平運動隊建設資格和競賽成績掛鈎的末位淘汰制度,對未取得相應成績的學校予以淘汰退出。
要發揮“以賽促訓、以賽促建、以賽督建”在高水平運動隊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考核評價,完善比賽成績追蹤考核機制和高水平運動隊評估制度。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加大對違規違紀學校、師生的處理力度,對出現較為嚴重管理問題的學校或項目,取消其建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