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嚴重超載宣判 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校車嚴重超載宣判,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昨日,平和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賴某杵、賴某勇危險駕駛案並當庭宣判,以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賴某杵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賴某勇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據悉,這是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我省法院審理的首例校車嚴重超載的危險駕駛案。

  今年3月29日16時許,賴某杵、賴某勇駕駛小型麪包車,從平和縣坂仔鎮“紅太陽幼兒園”出發,接送該園小朋友放學,行使至坂仔鎮的心田村路段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查,當時賴某杵駕駛的麪包車核載7人,實載33人,其中幼兒31人;賴某勇駕駛的麪包車核載7人,實載20人,其中幼兒18人。兩車超載程度已經超過公安部發布的《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客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標準。經查,賴某杵、賴某勇從2016年3月中旬開始,就已駕駛案發時的兩輛麪包車接送幼兒園小朋友上學、放學。賴某杵作為兩輛麪包車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對賴某勇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此類違法行為,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庭審當天,平和縣法院還聯合該縣教育局、交警大隊,邀請了全縣所有幼兒園負責人、校車駕駛員、各鄉鎮分管教育的領導等近100人旁聽庭審,漳州市交警支隊還組織了全市各縣(市、區)交警大隊代表現場觀摩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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