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總通報今年全國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名單 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巖紅

記者27日從應急管理部獲悉,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通報了2021年全國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以及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點中型水庫、主要蓄滯洪區、重點防洪城市、南水北調東線及中線工程沿線防汛行政責任人,以及沿海地區防颱風行政責任人名單(具體名單詳見應急管理部官網),明確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國家防總多次修訂和完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防汛抗旱工作職責》。目前行政首長防汛抗旱的職責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體系建設、防汛抗旱方案預案制訂和實施、防汛抗旱隊伍能力建設、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紀律要求等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關於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將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防汛方面:拒不執行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翫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脱的;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救災錢款或者物資的;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在抗旱方面:拒不承擔抗旱救災任務的;擅自向社會發布抗旱信息的;虛報、瞞報旱情、災情的;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或者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後,拒不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此外,截留、擠佔、挪用、私分抗旱經費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據氣象部門預測,今年汛期我國氣候狀況總體為一般到偏差,旱澇並重,區域性、階段性旱澇災害明顯,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偏多,夏季主要多雨區在我國北方,黃河上中游、海河流域局部、松花江流域、珠江流域東部可能有較重汛情;新疆大部、長江中游降水可能偏少,易出現階段性旱情;全年登陸我國的颱風個數偏多。

對此,國家防總要求各級行政責任人堅持底線思維、增強風險意識,紮實做好各項防汛抗旱防颱風工作,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落實措施,做好高水位運行的水庫水電站、河道堤防巡查防守,緊盯中小河流、中小水庫、山洪地質災害、城市內澇等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點,落實防範應對措施,切實把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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