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性侵未成年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紅星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法均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這兩部新法接受媒體集體採訪活動。

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些國家採取化學閹割、案底公示等措施。我國在立法方面有何考慮,有哪些打擊措施?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處長劉斌回答了紅星新聞記者的提問。

劉斌説,關於性侵未成年人如何打擊的問題,不僅僅是依靠涉及未成年人的這兩部法律,域外立法例或者做法,多是從刑事立法方面作出的,也就是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採取何種刑罰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發點、着力點,更多是從保護或者説預防的角度作出制度安排,與刑法等相關法律一道,共同構建起防範和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體系。

劉斌舉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建立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入職查詢制度;要求學校、幼兒園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防範性侵害的意識和能力等。

劉斌在答記者問時還提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劉斌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的查詢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一是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二是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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