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進“分調裁”機制改革——以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為視角

今天小編繼續為大家帶來黃島法院在青島中院組織開展的全市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理論與實務徵文活動中的獲獎論文~
深入推進“分調裁”機制改革——以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為視角

肖 濤

2019年研究生畢業於山東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現任黃島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摘要
本文以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為視角,結合當前“分調裁”機制改革實踐,梳理“分調裁”機制在應對金融糾紛中的制度運行問題,對這些共性或特性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金融糾紛;訴前調解;訴訟
一、序言
近年來,受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金融風險集中釋放。同時互聯網借貸的廣泛興起和年輕人的超前消費習慣更是加劇了金融糾紛發生的頻率。金融糾紛的案件類型集中,並且多數案件的法律關係較為簡單,事實較為清楚,適宜運用“分調裁”機制對金融糾紛案件進行合理分流。
當前“分調裁”機制尚處於不斷改革完善中,有必要針對金融糾紛的案件特性進行針對性的制度優化。

深入推進“分調裁”機制改革——以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為視角

二、當前分調裁機制應對金融糾紛時存在的運行難點
(一)被告數量眾多導致訴前調解難
金融糾紛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被告眾多,聯保互保現象突出,在調解和送達時工作量成倍加大,只要有一個被告聯繫不到或無調解意願,整個案件就無法調解。
金融糾紛普遍存在送達難的問題,無法有效送達使得調解工作無法進行,也給審判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二)缺乏統一的訴前階段工作標準
為了保證在規定期限內結案,辦案人員必須在正式立案之前的訴前調解階段便進行文書送達工作,但由於訴前階段缺乏統一的送達規範和標準,造成不同辦案團隊在送達時標準各異、文書各異。
(三)金融機構對訴訟方式的偏好
金融糾紛的合同文本多為格式合同,這使得金融機構面臨的法律風險低、勝訴可能性大。可預見性更強的訴訟解決方式也可以為金融機構經營策略提供明確指引並降低管理層責任,種種因素使得金融機構偏好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四)線上調解平台的運用難
目前各級法院都開始注重線上調解平台在多元化解糾紛實踐中的作用,但作為一項新興事物,我們在倡導廣泛運用時忽視了配套機制的建設,對線上視頻調解的缺乏統一規範的程序規定。
(五)訴前調解期限不足
雖然訴前調解有一個月的時間限制,但事實上多達三分之二的案子無法在一個月內調解成功。金融糾紛案件都普遍存在被告電話不通、地址不符的問題,過多的事務性工作大大縮減了有效調解時間。

深入推進“分調裁”機制改革——以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為視角

三、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具體建議
(一)建立明確的訴前階段工作流程標準
1.建立統一規範的訴前階段司法工作流程標準
2.完善各類網上平台的銜接,提高工作效率
3.優化線上調解平台
(二)整合金融糾紛調解資源並建立專業化調解隊伍
重點利用和發展已建成的保險糾紛、銀行糾紛等調解機制,通過在這兩個比較成熟的領域進行糾紛調解機制的試驗,摸索出一套兼具效率與公平的糾紛調解機制。
保險、票據等糾紛的專業性相對較強,銀行糾紛技巧性較強,人民調解員需要進行系統的金融專業知識培訓。
(三)給予當事人延長訴前調解期限的選擇權
對於當事人之間具有調解意向的案件,即便沒有在一個月的訴前調解期限內達成調解,如果當事人有意向繼續調解的,可以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延期。對被告有特殊情況,訴前調解期限可以進一步延長。
(四)優化團隊考核指標
基層法院在對審判負荷與審判質效進行評估時,應當全面考慮不同難度案件的權重,通過細化指標來判斷轄區內金融案件的工作量,合理進行人案配比。
(五)培育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的觀念
調解的根本基礎是當事人的自願,因此有必要加強培育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讓當事人瞭解到調解結案的訴訟成本低、速度快的優勢,從根本上改變意識觀念。
金融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引導教育,提倡金融機構在面對金融糾紛時優先選擇調解方式,並設立金融糾紛非訴方式化解的考核獎勵。

【來源: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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