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江區衞健委執法人員對松江經開區某工程有限公司開展職業衞生監督檢查。
經調查,該公司於2019年12月20日參加了松江區衞健委組織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培訓會議,但截至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時該公司仍未按照規定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同時該公司也從未安排電焊車間焊接操作位員工吳某某進行過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針對該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松江區衞健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
1、未按照規定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2、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警告。
第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衞監再次提醒
1.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衞生行政部門履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自2020年9月15日起,衞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按規定做好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衞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上海市30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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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衞民
編輯:王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