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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保關係如何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來啦!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綜合

國家醫保局官網截圖

人民網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喬業瓊)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統一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水平,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範圍、申請方式、辦理流程、待遇銜接等事項。

《暫行辦法》明確,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

對於待遇銜接,《暫行辦法》明確,辦理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暫行辦法》還明確,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

此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交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申請,可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以下簡稱醫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請,也可通過線下方式在轉入地或轉出地經辦機構窗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