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裏有哪些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3月15日,重慶日報記者邀請西南政法大學3位教師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市民王先生稱,他看到某健身房的宣傳單上寫着:“本健身房配有游泳池,隨時免費使用。”隨後詢問該健身房工作人員,對方表示辦卡後可立即使用游泳池。然而王先生辦卡後發現,該健身房的游泳池至少還需兩個月才能建成。
王先生該怎麼辦?對此,西政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志峯稱,民法典第148條針對欺詐的民事行為法律效力作了明確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受欺詐方有權撤銷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民事法律行為。簡單來説,如果一方以隱瞞或欺騙等方式實施欺詐行為,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受到欺詐的一方也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不僅如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還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作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因此王先生還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擔辦理健身卡費用3倍的懲罰性賠償。
針對上述事件,西政經濟法學院講師楊文明表示,在民法典第128條,對消費者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等特殊羣體的民事權利都特別提出保護,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優先適用地位。這説明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楊文明還針對消費者在線購物、網約車出行等網絡消費行為提出建議:首先,消費者對電子合同的訂立要謹慎。如經營者常以鏈接提供電子合同,合同中可能隱藏着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條款,消費者一定要謹慎;其次,遭遇糾紛要積極維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國家及地方都成立了消費者協會或組織,消費者要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西政法學專業博導王懷勇表示,消費維權通常有五種方式:一是協商和解;二是消協調解;三是行政投訴;四是仲裁裁決;五是法院起訴,消費者遇到商業糾紛要懂得運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權益。(記者 李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