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仍在發酵中,國內資本市場同樣也面臨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行為、修復市場生態的關鍵時刻。全國兩會,不少人大代表在現場“開炮”,建議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建議一旦發現作假,嚴格執行退市制度……
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
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相比之前60萬的頂格懲處,千萬級別的罰款提高了違法成本,但在刑罰方面對於造假者的處罰還是太輕,刑法上欺詐發行罪被納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範疇,最高刑期僅有5年,明顯與其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
一方面,在當前市場的融資規模下,罰金數額與違法收益嚴重不對稱,罰金刑無法發揮其應有的預防和制裁功能;另一方面,該標準已顯著低於新證券法就欺詐發行設定的行政罰款標準,刑事處罰應有的嚴厲性難以彰顯。
建議強化對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刑事打擊力度。證券法此次修訂特別加強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欺詐發行中的法律責任,比如規定組織、指使從事欺詐發行的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款,明確民事過錯推定、連帶賠償等。要進一步提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的違法成本,強化精準打擊,建議刑法明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的刑事責任,從刑罰方面加大震懾。
具體來看,法律條文應明確,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或者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等證券,數額較大、後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提升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
證券法已經落地施行,對公司法、刑法進行聯動修改,有利於統籌處理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之間的共性、相關性問題,確保法律的協調統一。必須加大力度打擊信息披露造假,讓失信欺詐者付出沉重代價。建議儘快推進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對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修改公司法可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眾公司制度;加強公司內部法人治理;豐富完善公司股票、債券發行融資制度;完善公司股份減持、質押及擔保等股份轉讓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潤分配、公積金管理,以及公司審計等財務會計制度。
在加強公司內部法人治理方面,建議應當確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義務,明確要求控股股東、實控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利益,不得濫用控制權;同時,應禁止上市公司董監高背信損害公司利益,控股股東、實控人指使董監高從事背信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一次作假,嚴格退市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聯副主席樊芸:
瑞幸咖啡在美國上市,一次作假,只能回家。如何保證信息披露“天下無假”?今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將頂格處罰即使提高到最高兩千萬元,與上市後帶來的十幾個億、幾十個億收益比較,還是會挺而走險。建議一旦發現作假,嚴格執行退市制度。 同時,加強投資者保護措施,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建立代表人訴訟機制,設立專業法庭等。
中介機構若當“幫兇”,必須嚴懲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兼董事長朱建弟:
要提高相關主體的違法成本和完善資本市場監管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市場“聲譽資本”檔案記錄機制,倡導誠信執業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監管協調機制,充分利用各方監管資源形成合力,提升監管效率和效果;完善媒體和公眾監督與舉報的法律機制。同時,落實集體訴訟制度和和解制度,對相關利益者協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則應嚴肅追責。
在中介機構責任這個方面,2003年頒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些內容已經遠落後於實踐和相關法律。其中,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並未明確,責任承擔方式為連帶賠償還是補充賠償責任,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證券服務機構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當明確為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註冊制帶來新的監管形勢與執業環境,企業資質良莠不齊,中介責任在加大,證券服務機構需化外在壓力為內生動力,在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作者:唐瑋婕
編輯:周淵
責任編輯: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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