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9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0]52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決定處沒收非法所得1.83萬元人民幣,罰款人民幣30萬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合計遭罰沒31.8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