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從各界普遍關心的電子商務平台、公共交通工具相關問題入手,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作出規定。
據悉,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台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
對此,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商平台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其中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公共交通運輸為旅客提供的食品或者餐飲服務,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怎麼辦?司法解釋對此明確,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司法解釋對如何界定“明知”進行了細化規定,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此外,司法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該司法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