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0日電(記者賈立君)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傳江、牛振才非法制造槍支、殺害所僱車輛司機並焚屍、持槍搶劫金店案進行公開宣判,二人均被判處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武傳江、牛振才預謀在鄂爾多斯市實施綁架,並在山東省高唐縣家中共同改裝槍支三支。同年8月3日,二人在鄂爾多斯市租乘院某某的車輛準備搶劫金店,途中將院某某殺害後,駕駛搶劫來的車輛行駛至伊金霍洛旗阿勒騰席熱鎮一金店,持槍搶劫黃金飾品53件,並開槍將金店老闆打傷後逃離。隨後,武傳江駕車至高速公路一處緊急避險過道,將所搶車輛及被害人院某某屍體一同焚燒。8月8日,公安機關在山東省將二人抓獲。
法院認為,二被告持槍搶劫價值28.06萬元的財物,犯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手段特別殘忍、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數罪併罰、予以嚴懲。
2020年12月7日,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對武傳江,決定執行死刑;對牛振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剝奪二人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令二人賠償被害人喪葬費、受害者醫療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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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