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2月1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昶榮)今天下午,國家衞健委官方網站發佈《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管理辦法》由國家衞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衞生局聯合制定,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佈。《管理辦法》提出,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管理辦法》指出,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於開展質量評價。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全國。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誌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併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註其相應的互認範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註。‘
《管理辦法》還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於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國家衞健委在對《管理辦法》的解讀中指出,該辦法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並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説明,充分告知複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