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內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為梁子湖這類審判定下新標準

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户端6月1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楊睿)6月1日,武漢城市圈的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黃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在梁子湖畔舉行環梁子湖水域環境司法保護協作聯席會議,就如何統一環梁子湖水域環境資源審判裁量標準展開深入討論,並達成共識。

“圈內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為梁子湖這類審判定下新標準

五家法院召開聯席會議。記者耿珊珊 攝

據悉,這是自去年這5家法院簽訂簽署《環梁子湖水域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框架協議》後的“再聚首”,他們共同就環境資源保護及審判工作開展實務研討、經驗交流。

會前,與會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人員就協作機制初步交換了意見,一致認為梁子湖水域涉多個法院管轄,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何統一環梁子湖水域環境資源審判裁量標準”成為本次會議的主題。

1年多來,這5家法院共受理了10多起環梁子湖水域環境保護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等。

“圈內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為梁子湖這類審判定下新標準

五家法院乘船巡湖。記者耿珊珊 攝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五里界法庭庭長李香玲介紹,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情節嚴重”的七種具體情形,但審判實務中可以結合非法捕撈的水域、重量、方法、工具及造成的危害等情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進行裁判。不同的法官可能在認定事實和量刑時會出現些微差別。

如何避免同類案件出現差異化裁判?這五家法院達成共識,會依託線上線下平台,強化協作法院之間的溝通聯繫,及時公佈環境資源審判案例,定期編髮《環境資源審判信息簡報》,開展環梁子湖區域內環境資源審判信息的彙總分析。同時,還要通過對環境資源案件研究討論和要案會商,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對於跨區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難複雜案件,通過個案會商等形式,推動法律適用分歧解決。

會後,五家法院還組成巡查隊伍,登船巡查梁子湖生態環境情況,從梁子湖北咀碼頭出發,對梁子湖水域排污、水源保護、非法捕撈等情況進行了實地巡查,走訪水上養殖户,考察退垸還湖、退田還湖後,水面養殖相關情況,巡查隊伍還登上青山島,查看增殖放流點、鳥類棲息地現狀,走訪沿岸漁民禁捕禁漁後的生產生活情況,並向島上居民宣講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編輯:侯方隅】

【來源:長江日報-長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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