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應建立“準見義勇為”激勵機制

也應建立“準見義勇為”激勵機制

李英鋒

2020年10月20日凌晨,四川自貢小夥沈嚴與女友在當地一家麪館用餐時,被顧客鄧遠彬用刀捅傷,後沈嚴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沈嚴去世後,家人認為他是為了阻止他人吃“霸王餐”而被殘忍殺害,是正義的行為,為他申請見義勇為公民的稱號。近日,自貢市大安區政府相關部門對沈嚴見義勇為的申請作出了不予確認的回覆。(10月18日《成都商報》)

這既是一起刑事案件,也是一起關乎見義勇為認定標準和認定倫理的案件,值得深入思考和討論。

看見顧客有吃霸王餐的跡象,沈嚴上前對該顧客進行勸告,幫麪館老闆説了句公道話,卻因此惹惱了對方,招致報復並且因此失去生命。按照民眾最樸素的認知,沈嚴的做法屬於路見不平一聲勸,很仗義,很有正義感。然而當地有關部門並沒有將其認定為見義勇為,這樣的定性難免會引發一些人的困惑和不解。

只有拋開情感印象和感性邏輯,依法評析沈嚴因勸人吃麪付款而被害的事實,才能對沈嚴“仗義”的性質有更準確的理解和認知,並對當地有關部門不予認定見義勇為的回覆形成理性視角,有效消除誤解和爭議。

“義”分為廣義之“義”和狹義之“義”,所有主持公道、給人幫助、呵護公平正義的善言善行都屬於廣義之“義”,而各地見義勇為法規所指的“義”是狹義之“義”,這意味着,並非所有帶有正義色彩的善言善行,都符合見義勇為的情形和條件,只有一部分帶有正義色彩的善言善行會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沈嚴幫麪館老闆説公道話,勸鄧遠彬結賬,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面館經營秩序和利益的作用,但麪館老闆和鄧遠彬的爭議畢竟屬於普通的消費爭議、民事糾紛,且彼時雙方正在協商之中,場面平穩可控,鄧遠彬未顯露出以違法犯罪手段威脅麪館老闆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傾向,沈嚴的遇害也發生在麪館老闆和鄧遠彬達成口頭結賬協議之後,因此,沈嚴的“義”屬於廣義之“義”,難以納入《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行為範疇。

沈嚴的做法很有正義感,他的被害令人心情沉痛,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他因勸人結賬而遭致命報復確實難以符合見義勇為的認定條件,自貢市大安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結果符合事實和法律,也符合法治理性。同時應當強調,對所有的善意、所有的正義之舉都應該鼓勵、呵護、支持,這符合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有關部門有必要以沈嚴事件引起公眾思考和討論為契機,加強對類似涉廣義正義現象的關注和研究,依法探索建立由受益人、相關公益基金或政府部門給予一定補償或精神激勵的“準見義勇為”或“類見義勇為”激勵機制,讓因義被害者或其家庭得到一定的幫助和慰藉,讓社會激勵機制實現全覆蓋,在更大範圍內激發更多社會正義感、更多社會正能量。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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