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2月2日,記者從瀘州古藺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在執行一起案件時,被執行人“口吐芬芳”,據不履行義務,被拘留15日。
牟某勇與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牟某勇承擔30%責任,賠償劉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3699.84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電話聯繫被執行人牟某勇,要求其履行賠償義務,牟某勇不但拒絕報告財產,還在電話中對執行法官進行人身攻擊、“口吐芬芳”辱罵執行法官。
瞭解到牟某勇在縣城跑“摩的”,執行幹警偽裝成“乘客”,成功將囂張的牟某勇抓獲,強制帶回法院。
被帶到古藺法院的牟某勇仍撒潑、叫囂,並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最終,對於牟某勇拒絕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的行為,古藺法院依法對其處以15日司法拘留。
執行法官提醒被執行人:“抗拒執行,逃避執行,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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