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代表:建議完善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權利救濟制度

正義網北京3月9日電(記者 龔雲飛)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律師,做客由檢察日報正義網聯合今日頭條舉辦的線上微訪談活動,向網友分享自己今年帶來的議案和建議。

正義網:您今年帶來了哪些議案和建議?主要涵蓋哪些方面呢?

方燕律師:今年我關注的內容主要是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以及促進國家法治建設等議題。

正義網:日前,家庭教育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您怎麼看待家庭教育立法的現實意義?對於家庭教育立法,您認為哪些方面應重點規範?

方燕律師: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務事,更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務事。如今我們的生活已經進入了高速互聯的5G時代,但最基本的家庭教育問題卻層出不窮、難以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年齡日趨低齡,留守兒童、單親兒童、重組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嚴重缺失等問題日益浮出水面。因家庭教育失能導致的不良少年甚至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僅僅危害到未成年人個人或家庭,同時還會危害到整個社會。因此,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務事,同時亦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務事。家庭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成長髮展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關於家庭教育立法,我認為在以下方面應當重點規範:首先,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應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不應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是否得當,關係着孩子能否健康成長。對於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離異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其次,由政府、學校、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讓家庭教育迴歸本位,讓學校、家庭和社會教育各司其職、形成合力,這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

正義網:隨着人口老齡化、家庭規模小型化等社會趨勢,家政服務領域的市場需求也將越來越大。該領域應該如何進行法律規制,您有哪些建議?

方燕律師: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家政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只有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服務管理法》,促進家政服務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和家政服務人員權益,為行業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也為該行業長期健康有序發展確定方向。

對於從事家政服務的企業、家政服務人員,應該加強管理,制定一定的准入門檻,建立動態管理制度。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家政服務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加強提質擴容行動以及多種形式的文明示範活動,增強家政服務人員的認同感,提高行業美譽度和市場成熟度。明確行業協會的職責任務,強化家政服務機構的管理服務責任和自律要求。制定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根據家政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應全方位地構建由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組成的家政服務標準化體系,為打造一批高素質、高水平的家政服務從業人員隊伍奠定基礎,同時也為培育一批管理規範、運行科學的家政服務企業提供製度保障。

要完善現有的家政服務業信用體系。以家政服務平台為載體,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互聯,建立包含家政服務各方的基本信息數據檔案、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的全方位家政服務數據資共享平台。

要建立案底查詢和信息披露制度。消費者到家政服務機構聘用家庭服務員時,應如實向家政服務機構及家政服務人員披露與家政服務相關的重要信息,如是否存在不良的家政消費記錄、家庭成員或消費者是否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抑鬱等重要疾病。家政服務人員也應當如實向家政服務機構及消費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狀況、無犯罪記錄證明、技能等證明材料。

正義網:近年來,婦女權益保護相關議題不斷湧現,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出現了與相關法律和實踐問題不相適應的地方,對此您有何修改建議?

方燕律師:2021年1月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民法典在加強對婦女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方面做出了諸多規定,強化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民法典的實施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目前婦女權益保護領域新老問題交織, 婦女權益保障法本身也存在不足,一些內容滯後於民法典的規定,一些條文缺乏剛性約束,婦女權益保障領域仍然存在許多現實問題。因此,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使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時,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修改構想主要體現在三個角度:一是要與民法典的規定相適應,婦女權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部分條文已經落後於民法典的規定。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在關於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上沿用的是此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補償制度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為前提條件。民法典的頒佈實施取消了這一前提條件,進一步完善了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應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對於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問題,應修改現行規定,取消“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限制,應明確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二是強化婦女權益保障法條文本身的剛性,除了沿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懲戒措施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應當建立懲戒機制。例如,實踐中,針對就業中出現的針對女性的性別歧視,用人單位很難因此而受到懲處,這種情形應當直接在婦女權益保護法中予以規定,明確其懲戒處罰機制並計入信用檔案予以公佈。三是關注婦女權益保障領域中的現實問題,通過法律的修改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比如針對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職場性騷擾問題等,修改完善法律以提供解決依據。

正義網: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頻發引發社會的關注和反思,在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同時,您認為如何通過法律更好保障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權益?

方燕律師: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要求被告人賠償其因犯罪行為而蒙受的精神損失,但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後,很難真正修復侵害行為對其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創傷。如何妥善解決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行為而產生的生理、心理、生存、健康等現實問題,還有賴於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綜合保護救助制度的建立。

如何通過法律更好保障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權益,我主要提兩點建議:一是實現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突破,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範圍。二是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新刑訴法解釋中關於“轉學安置”的法律職責,由教育主管部門牽頭配合司法機關,儘快出台實施細則,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環境中健康成長。

正義網:去年,最高檢先後聯合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構建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這兩項制度均已納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您認為這兩項制度創新,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有何重要意義?

方燕律師:這兩項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動作為的創新之舉,彰顯了檢察機關傾情守護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的社會責任感。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不僅能第一時間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及時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將不法傷害程度降到最低,還能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干預、司法救助等,切實維護其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從源頭解決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現難的問題,對各部門權責進行明確以後,強制報告機制的推進就有了細化、落實的基礎,對於及時、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意義重大。

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單靠日常教育和事後懲處難以實現預防目的。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新招錄教職員工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教師資格前,對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對具有性侵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予錄用或不予認定教師資格。該制度加強了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只有限制其接觸未成年人,才能從源頭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從而構建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牆”。#法律視角看兩會# #代表委員面對面#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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