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某某因高空拋物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張某某租住在桐廬縣分水鎮獅子山一居民樓5樓,去年10月20日中午,因不滿樓下商販喇叭聲吵鬧影響其休息,他從租房陽台向樓下扔出一個空啤酒瓶。酒瓶落在對面樓下小店邊的三岔路口,險些砸到站在此處聊天的路人劉某某。劉某某報警。公安機關將張某某查獲,移送桐廬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來,桐廬縣首起高空拋物案,桐廬縣檢察院高度重視,在全面審查案件後,2023年5月15日組織當事人、辯護人、公安機關、聽證員召開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情並播放了現場勘查視頻,與會三名聽證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當事人從10多米的高空把啤酒瓶砸下來,還是有危險和緊迫性的,構成情節嚴重。”
“影響休息,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但是當事人行為太過偏激。高空拋物不能僅僅以結果定性,也希望檢察機關能借此機會加強普法,提升市民的公民素養和法律意識。”
“首先當事人在主觀上扔玻璃瓶是故意的,客觀上講,事發地點樓層較高,又在三岔路口,剛好是吃飯時間,人員流動較大,易碎啤酒瓶從高10多米處拋下,潛在的危險非常大,難以預料,應該處罰。”
“幸運的是本案未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物損失,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懲罰教育相結合,在量刑上從輕考慮,同時期望張某某本人能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
三名聽證員一致認為高空拋物危險隱患大,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月17日,桐廬縣檢察院對張某某高空拋物案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公開宣判張某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近年來,各種高空拋物造成的傷害事件屢屢發生,高空拋物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3月“高空拋物罪”正式納入刑法,標誌着高空拋物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