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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12月8日,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駁回前總理納吉布就其涉4200萬林吉特(約合6900萬元人民幣)貪腐案判決結果所提出的上訴,維持對其處以12年監禁和2.1億林吉特(約合3.5億元人民幣)罰款的判決。
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2020年7月28日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在所涉“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公司的案件中受到的7項指控罪名成立,對其處以12年監禁和2.1億林吉特罰款。納吉布於兩天後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根據馬來西亞的司法程序,納吉布接下來有權向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提起上訴,後者給出的裁決將是本案的終審判決。(總枱記者 徐荃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