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拖延訴訟進程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罰款!

“法官,借條是我自己寫的。”無力還款,竟虛假陳述啓動鑑定程序拖延訴訟進程,近日,男子俞某被濱江法院罰款3000元。

2018年8月,俞某向孔某借款252萬元,並親筆書寫借條,按了手印後交給孔某。

這本來是一件事實清楚簡單的民事案件。沒想到案件開庭時,俞某卻辯稱:“這款項是我與孔某合夥的投資款,現在投資失敗,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不應該退還投資款。”

孔某無奈地表示自己與俞某父親是戰友,出於面子借錢給俞某,借條內容也全部都是俞某當面親筆書寫和按手印,並不是俞某所説的投資款。可俞某卻信誓旦旦對法官説:“孔某提交的借條,根本不是我寫的,完全是他偽造,我堅決要求筆跡鑑定!”

鑑於借條是本案的主要證據,承辦法官朱王飛在告知俞某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後,決定啓動鑑定程序。俞某也在指定期間預交了鑑定費用17400元。可就在鑑定機構通知俞某到場書寫文書材料,進行筆跡比對時,俞某卻多次以出差在外、工作忙走不開等理由推託,甚至玩起了失蹤。

俞某提出鑑定申請,又故意不配合提供鑑定條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濱江法院遂判決俞某償還借款。而對於俞某妨害訴訟的行為,考慮到其認錯態度及造成的後果等情節,酌情決定罰款3000元。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當事人在民事過程中,也應依民訴法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債務人如確因經濟困難,短期內無力清償債務,也應與債權人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分期清償調解協議。而不是耍小聰明,企圖通過惡意規避送達、濫提管轄權異議或申請鑑定等手段妨害訴訟。否則,很有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但影響自己的誠信記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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