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商家和個人在註冊商標後卻不使用,將商標閒置一旁,但註冊商標一旦持續三年不使用,他人便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這一制度也被簡稱為“撤三”。現實生活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撤銷商標作出的行政決定,常常會引發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此類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記者從9月10日北京知產法院“開放日”上了解到,2019年至今,北京知產法院審結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3843件,實踐中,一些商標註冊人試圖通過提交偽證的方式,來維持商標註冊,但此類行為一旦被發現,往往會對其進行頂格處罰。
我國商標法規定,對於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持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實踐中,很多商標註冊後不使用,造成了資源浪費。‘撤三’這一法律規定,目的是為了督促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而並非懲罰。”北京知產法院法官劉義軍介紹。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審。當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
2019年至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商標授權確權案件40114件,其中審結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3843件,佔全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9.6%。其中,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的案件共計970件,撤銷率為27.7%,高於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平均撤銷率。
據北京知產法院副院長宋魚水介紹,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中,商標註冊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多為商業合同、銷售憑證、發票和相關宣傳資料等,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合同與發票不對應,或者相關證據未顯示商標標識等問題。當同時擁有多個註冊商標時,部分商標註冊人還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導致各商標標識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不對應。為了維持商標的註冊,有的商標註冊人甚至提交偽造的發票、交易合同、檢驗報告等證據。
“法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會對商標註冊人提交的發票、產品包裝圖片、銷售合同等證據,在國税總局全國增值税發票查驗平台等網站進行查驗,必要時還會向地方税務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一步核實真偽。”北京知產法院法官範米多表示,在案件審理中,法官會核查證據原件,並在官方平台查驗,並由此發現一些提交偽證的行為。
“商標註冊人偽造商標使用證據的行為,虛構了商標使用的事實,反映出誠信精神缺失、規則意識淡薄等問題。”宋魚水説。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訴訟參與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016年10月,北京知產法院對第1486278號“家家JIAJIA及圖”商標註冊人在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中提交偽證的行為,開出首例行政訴訟偽證罰單,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頂格處罰一萬元。迄今為止,北京知產法院已經在多起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案件中作出頂格處罰決定,及時制止偽證行為。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審查授權、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等環節協同配合,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如下建議:一是完善商標使用行為,二是強化誠實信用原則,三是加大商標使用證據審查和處罰力度,四是加強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銜接,建立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