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百萬元房產被拍賣,女方拒不騰房,“折騰”四年後……

夫妻百萬元房產被拍賣,女方拒不騰房,“折騰”四年後……

欠下14.3萬元債務,男子許某拒不還錢,結果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但許某的前妻蘇某拒不騰空房屋,前後“折騰”了4年之久,直到近日被刑事拘留才作罷。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瞭解到,該院針對騰退不及時、騰退難等問題,採取了拘傳、強制騰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等一系列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化解騰退困難案件。

案情簡介

借款14.3萬元不還

房產被拍賣拒不騰空

2018年5月16日,晉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許某返還王某借款14.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許某未償還任何款項,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被執行人許某與蘇某於2004年登記結婚,婚後購置了位於石獅市靈秀鎮鈔坑村的一處房產,登記在蘇某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18年6月,許某與蘇某離婚。2019年4月29日,晉江法院查封了上述房產,蘇某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查封,停止評估、拍賣、變賣等措施。晉江法院受理後,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蘇某的執行異議。2019年9月20日,蘇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晉江法院駁回。蘇某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5月26日,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晉江法院繼續拍賣上述房產,並於2021年3月以最高價142.8萬多元成交。成交後法院多次前往現場執行,蘇某始終拒不騰空房產。2021年11月29日,在電力部門的協助下該房產被強制斷電,但蘇某仍居住在房屋內拒不騰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法官説法

被執行人有主動搬離義務

拒不執行涉嫌違法

蘇某名下房產經司法拍賣成交後,負有主動騰空並遷出房屋的執行義務,但她拒不騰空搬離,主觀上具有拒不執行的故意,客觀上其行為已經導致生效法律判決無法執行,損害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該行為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晉江法院依法將該案犯罪線索移送晉江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於今年5月19日立案並對蘇某採取刑事拘留。很快,蘇某的家屬來到法院,稱已完成拍賣房產的騰空,申請法院儘快前去接收房屋。法官表示,本案蘇某在被刑拘後,雖然已書面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委託其家屬積極配合法院騰空交接,但其事後的騰空行為並不影響定罪,只能作為其悔罪表現,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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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泉州通客户端、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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