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新聞網丨醫院門口滑倒受傷,誰該擔責?

  阮女士:2021年6月,李女士帶着孩子前往某醫院看病,結果在醫院入口處摔倒受傷,經醫生診斷為膝蓋內側韌帶損傷。李女士認為,醫院入口處地面濕滑且未有提示是造成自己摔跤的原因,於是就醫療費、誤工費等要求醫院的管理方某物業公司進行賠償。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物業公司賠償了李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00餘元。經當事人雙方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出具裁定書賦予強制執行力。請問:在商場、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如果發生摔倒等意外事件,誰應為此擔責?

  答: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給老百姓的一道“護身符”,但並不是所有在公共場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得到賠償。如果是因自身判斷錯誤導致損害後果發生,應自行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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