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受疫情影響

有不少企業讓員工簽訂

放棄社保的聲明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

人社部: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人社部官方表示: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人社部: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天,結合後台也收到一些小夥伴的疑問和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根據人社部發出的通知,為小夥伴們做出一個統一的説明。

01、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願,無論怎麼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02、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

這屬於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所以小夥伴們要注意,合理合法。

03、“被自願”了,該怎麼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並逼迫員工籤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並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後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04、可以勸員工放棄社社保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

對於員工來説,社保的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於我們來説,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現的各種大環境都在考驗着財務小夥伴們,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

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此情形為僅受在職天數導致收入較低,而非企業績效等故意狀態下導致月收入異常低於常值甚者低於最低月工資的情形);

2、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於社保徵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後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後社保處於停保狀態)。

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

所以在實操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己確定一個時間節點,比如15號或20號,這個日期前入職和之後離職的繳納社保,但如果有員工要求入職當月或者離職當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會為其繳納。

各地的社保局每個月是時間節點可以辦理社保增減業務,如果過了時間節點,只能等到下個月才能操作。

05、如何避免這類情況出現?

還需要提到的是,給工作未滿月員工補繳社保的做法,會讓公司承擔更多的社保費用,所以建議我們的小夥伴遇到類似情況最好注意以下幾點:

1、入職時間提早規劃,避開“尷尬盲區”;

2、把離職減員追繳風險提前預防,尤其是當月繳納下月社保費用的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複雜的地方,建議多查詢當地政策或者諮詢專業機構;

4、在合法界限內,把握“合理”的度,類似於“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雖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當月減員)的做法,應當慎重,在外部合法邊界內製定合理的內部規則。

06、只有這10種人可以不用繳社保

其實,公司裏有很多員工,可以不用你買社會保險。

1、返聘退休人員

公司會經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員,公司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也就是説,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①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調整範疇,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②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合同法及經濟法的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實習生

很多學校在學生即將畢業的最後半年,會讓學生自行找單位實習,有些企業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常會招一些尚未畢業的實習生,那麼,聘用實習生,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呢?

①《勞動法》規定:只有符合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一定年齡的勞動者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不是由合同名稱和內容來確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質來確定。

也就是説,只要勞動者年滿16週歲且沒到退休年齡,而且與第三方不存在“歸屬關係”,雙方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沒簽,勞動者也受到《勞動法》保護。

②實習生雖然年滿16週歲,但與第三方學校還存在“歸屬關係”,所以用人單位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

因此,企業聘用的實習生,屬於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3、承包商派遣人員

在工程項目總包和分包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包方為了便於工程項目監管,時常會派出幾名管理人員,如:技術總監、工程總監、項目經理、施工人員等現場管理人員,而這些派遣人員的工資一般都由分包商來承擔,同時,分包商也會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這類派遣人員,因為只能與分包商簽訂《勞務合同》,因此,總包方派過來的人員已經與總包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與總包方存在“歸屬關係”,分包方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保險。

4、停薪留職人員

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若某職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有《停薪留職協議》,那麼新用人單位在招聘該人員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5、協保人員

協保人員是指,與原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保留社保關係的三方協議的下崗職工。

新單位招聘協保人員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6、非獨立勞動的兼職人員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是指在不脱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

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由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公司無關,因此無需繳納社保。

7、聘用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若協議中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和工資發放跟自有員工一樣,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相應費用,五險一金由勞務派遣方交,不論在個人所得税還是企業所得税中均認定為工資薪金項目。

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

8、個體户外包企業業務

將生產線上的員工,以組為單位成立個體户,員工工資轉為了個體户經營所得,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由於個體户是有限額免税政策,同時個體户也可以給公司開票,降低成本,便成為熱門的籌劃選擇。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薪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平均工作時長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10、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主要有以下3種:

①自營勞動者

②家庭幫工

③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無論怎麼樣,社保對於廣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員工來説,按規定繳納社保是對自己負責。對於企業來説,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的負責。

綜合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微博、財税小博、子非魚説勞動法等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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