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約定男方每月給岳父母3000元贍養費,離婚後還要繼續付嗎?法院判了

男子和妻子在婚內簽下協議,約定每月給岳父母3000元贍養費,不久之後兩人離婚,岳父岳母卻要求前女婿繼續按月支付贍養費,這個要求合理嗎?近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了這樣一份判決書,經過兩次訴訟,法院最終駁回了岳父岳母的上訴。

婚內約定男方每月給岳父母3000元贍養費,離婚後還要繼續付嗎?法院判了

婚內簽下協議

離婚後前岳父母索要贍養費

1976年出生的男子小佟,是一名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和1986年出生的孫小麗(化名)原系夫妻關係。2019年7月26日,經一審法院判決兩人離婚,2019年10月29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中,岳父孫老、岳母杜老主張依據孫小麗與小佟簽訂的協議,由小佟支付贍養費共計142500元,贍養費的時間期限是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按每月3000元計算,共計47.5個月)。

為此,孫老、杜老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15年11月18日孫小麗與小佟簽訂的標題為《證明》的協議一份。協議主要內容為:1、男方認可男方名下小區房產是在雙方婚後共同還貸完成;2、男方同意天津房產在孫老、杜老居住期間絕不打擾,並願意擔負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3、男方同意本證明是女方代書寫,但全權代表男方意願,並理解意思完全內容,且同意婚內再購任何房產均為女方姓名和所有。女方同意,若雙方兒子佟某2將來孝順女方,則女方可以考慮將房產給其佟某2享有。

小佟則辯稱,該協議系在夫妻雙方發生爭執後,在孫小麗要求下籤訂,目的是為了維繫夫妻家庭生活,該條款系贈與性質,現因孫小麗婚內過錯導致離婚,故已喪失支付贍養費之基礎,其有權隨時拒絕支付。另查,在之前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確認上述協議之內容及效力。

 

一審法院裁判:

前岳父母要求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孫老、杜老依據孫小麗與小佟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之約定要求小佟支付贍養費,該婚內財產協議為孫小麗與小佟簽署,該約定僅涉及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並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為約束孫老、杜老以及小佟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約定,故孫老、杜老依據上述協議要求小佟支付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遂於2020年12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孫老、杜老的全部訴訟請求。

前岳父母上訴:協議只要不違法就有效

孫老、杜老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小佟給付孫老、杜老贍養費142500元。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肯定並鼓勵基於姻親關係的贍養行為,贍養是單務法律行為,本案中的贍養為約定贍養義務。姻親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合法有效,孫小麗與小佟簽訂的《證明》合法有效,孫老、杜老基於該《證明》約定主張權利應得到支持。

小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孫老、杜老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駁回上訴

二審中查明,孫小麗和小佟在婚姻存續期間除簽訂《證明》的協議外沒有其他財產約定。孫老、杜老亦稱在孫小麗與小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要求小佟給付贍養費。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佟是否需承擔給付孫老、杜老贍養費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小佟與孫小麗結婚後,與孫小麗的父母孫老、杜老形成姻親關係,在小佟與孫小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孫小麗在其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父母贍養費。小佟與孫小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證明》,該證明具有財產約定的性質。且已經人民法院認定有效,故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此為依據。

雙方雖在《證明》中約定了:男方同意……願意擔負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但該約定亦是夫妻間對財產事項的約定,不必然在小佟與孫老、杜老之間產生合同的約束力。

現孫老、杜老在其女孫小麗與小佟離婚後,以該《證明》為依據,主張小佟應按約定向其支付小佟與孫小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支付的贍養費,依據不足。孫小麗和小佟在婚姻存續期間除簽訂《證明》的協議外沒有其他財產約定,小佟與孫小麗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小佟出於對孫小麗的尊重和愛,自願承擔對孫老、杜老的贍養,是其自願的行為,亦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贍養,而非以個人財產支付贍養費。孫小麗與小佟簽訂標題為《證明》的協議,該協議僅涉及孫小麗、小佟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僅對孫小麗 和小佟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孫老、杜老依據上述協議要求小佟支付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老、杜老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150元,由孫老、杜老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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