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着自認為小型、温順的寵物狗去散步
本來是挺愜意的一件事
但卻因未拴狗繩引來了官司
看法院如何判決?
這是菏澤鉅野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王慶審理的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晚9時許,76歲的原告莊某某與老伴在公園散步,被告孫某某帶着未拴牽繩的狗也在公園散步遛狗,被告孫某某的狗在經過原告身前時突然向原告身上撲,原告莊某某坐倒在地。被告上前扶起原告後,遂打電話叫其兒子找車將莊某某送到鉅野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住院3天,費用由被告孫某某墊付,又在濟寧骨傷醫院住院治療7天,支出醫療費26195.7元。
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引發糾紛訴至鉅野縣人民法院。被告孫某某辯稱,其飼養的寵物狗體型較小、性格温順,不可能向原告莊某某身上撲,更不可能將其撲倒,當時原告莊某某説是被狗撲倒受傷,所以被告孫某某開始時配合原告莊某某檢查治療,後來發現原告莊某某身上並沒有與寵物狗接觸的痕跡,另外案發時公園尚未完工,基礎設施不完善,且公園內的道路與綠化草叢有一定的高度差,原告年齡較大,有可能踩在道路的邊緣滑入草叢受傷。被告孫某某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原告莊某某在散步期間,因寵物狗前撲而受驚嚇倒地,被告孫某某當場趕到並承認是自己的狗致其受傷,喊來家人將原告莊某某送到醫院醫治,先後墊付醫療費5000元,庭審中被告孫某某雖主張其飼養的是小型寵物犬,未對原告莊某某有侵權行為,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且即使原告莊某某身上不存在撲咬痕跡,原告莊某某所受傷害與犬隻之間也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鑑定,原告莊某某為九級傷殘,原告莊某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合計84248.7元,由被告孫某某全額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案例解讀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或者本能的加害行為;二、被侵權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三、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其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被侵權人無需證明動物飼養人存在過錯,只需舉證證明符合以上三個要件侵權責任便成立。
本案中被告孫某某飼養的寵物狗未拴狗繩屬於違反管理規定,因寵物狗自行前撲致使原告莊某某摔倒受傷,雖然原告身上並不存在與寵物狗接觸痕跡,但原告受有損害的事實與寵物狗前撲的行為存有因果關係,符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三要件。
在規範管理飼養動物的情形下,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條件為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在違反管理規定的情形下,只有減輕責任的一種情形即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本案被告孫某某在公共場所遛狗未拴狗繩屬於違反管理規定,不存在原告莊某某故意造成侵權的情形,那麼原告莊某某的責任便無法得以減輕,至於莊某某自身年齡、身體狀況,公園環境因素等並不屬於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應全額賠償。
法官提示
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本案中的被告孫某某飼養的系小型寵物狗,如果其能夠按照管理規定給寵物狗拴上繩就能避免本案的發生,在此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飼養動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於人於己均有利。
來源:菏澤鉅野法院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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